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培堯

      陳國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程培堯、陳國明係鄰居關係,雙方長期因噪音問題相處不睦,詎被告程培堯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下午5時許,在被告陳國明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0樓之住處門口,公然以「幹你娘」、「操你媽」、「他媽的」等言語辱罵被告陳國明,足以貶損被告陳國明之名譽;嗣被告程培堯、陳國明又於102年1月3日下午6時許,在被告陳國明上開住處門口發生爭執,詎被告陳國明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手勒住被告程培堯頸部,並將其壓制在地上,再出拳毆打,致使被告程培堯因而受有左手背挫擦傷、下背部挫傷、右前額挫傷及右頸部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國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程培堯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國明所涉傷害、及被告程培堯所涉公然侮辱案件部分,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等已達成和解而均撤回告訴,並由被告陳國明賠償被告程培堯新臺幣5000元,有本院102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等所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