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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3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33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67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易字第215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淑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陳淑萍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淑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而被告施用前所持有之毒品,既係被告供己施用,不另論罪。爰審酌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2679號
    被      告  陳淑萍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淑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14日0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淑萍之供述。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施  宣  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  佩  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33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