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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534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5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鮑時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115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訴字第761號),判決如下:

主文

鮑時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至3 行「鮑時謙明知步明忠(已另案判決確定)係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獨資商號『中明百貨行』之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更正為「鮑時謙明知步明忠(已另案判決確定)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獨資商號『中明百貨行』之負責人,亦為納稅義務人」;證據清單編號4 「證人吳典奮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更正為「證人吳孟錐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編號7「101年11月8 日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該所試算之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前補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編號8「101年度偵字第0000000000號起訴書」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19363號、第19364 號起訴書」、證據增列「被告鮑時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起訴書之附表補充及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下稱附表)外,其餘均引用

二、按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項或同法第92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或扣繳憑單,旨在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稽徵,則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其既非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亦非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自非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11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所製作之單據,為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1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7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鮑時謙明知步明忠為獨資商號「中明百貨行」之負責人,亦為納稅義務人,就製作扣繳憑單而言乃從事業務之人,且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人於民國99年度並未自該商號支領薪資或伙食費用,竟與步明忠共同將如附表所示之人於99年度自該商號領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薪資及伙食費用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該年度之扣繳憑單,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而行使之,致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該商號99年度營利所得減少,且此部分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應由獨資主即步明忠列為營利所得而課徵綜合所得稅,是被告與步明忠以上開行為短報所得額,致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額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納稅義務人即步明忠即以此方式逃漏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達新臺幣1,725,242 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稽徵之正確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就本件犯行與步明忠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且被告就製作扣繳憑單雖不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惟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無須援引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得將被告與步明忠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被告雖不具有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惟其既與具有此等身分之步明忠共同實行犯罪,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又被告與步明忠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為本件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再者,被告與步明忠共同以一虛列費用申報稅捐之行為,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斷,且被告雖不具有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惟衡諸其參與犯罪之情節,應具有核心之犯罪支配地位,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法抗拒金錢誘惑,而與步明忠共同行使不實之扣繳憑單及逃漏稅捐,不僅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人,亦危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稽徵之正確性,實應受相當之非難;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姓  名  │ 虛報單位 │虛報年度│虛報薪資費用金│虛報伙食費用金│虛報費用總額│
│    │          │          │        │額(新臺幣)  │額(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林文忠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2 │吳孟錐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3 │于寶林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4 │陳銘忠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5 │王培勝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6 │劉振漢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7 │邱中文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8 │馬金來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9 │楊達勇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0 │周詩童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1 │劉進富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2 │鍾世雄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3 │葉瑞龍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4 │張良吉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5 │錢天壽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6 │彭瑞彰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7 │魏高泉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8 │沈明輝    │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 19 │李秀真(起│中明百貨行│ 99年度 │25萬元        │21,600元      │271,600元   │
│    │訴書誤繕為│          │        │              │              │            │
│    │李秀貞)  │          │        │              │              │            │
├──┴─────┴─────┴────┼───────┼───────┼──────┤
│                                  合計│475萬元       │410,400元     │5,160,400元 │
└───────────────────┴───────┴───────┴──────┘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緝字第1150號
      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53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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