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71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梅文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96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應補充被告前案紀錄:「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6 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97年4月9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5月19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9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5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證據部分應補充:「按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佈、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佈,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所謂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佈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之意旨,可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條所欲規範之猥褻出版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即所謂硬蕊(hard core)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且後者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經查,本件扣案光碟片內容包括男女裸露生殖器,描述男女性交、口交行為之畫面,並未以馬賽克等適當之隔離措施加以處理,此有上揭光碟畫面翻拍照片及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其內容毫無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性價值,且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畫面,已足以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有礙於社會風化,並含有性暴力、性虐待之畫面,具有猥褻性無疑。」及「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102年審易字第219 號卷第25頁背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片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被告自販入之日起至101年11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具有不斷反覆實行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僅各論以一罪。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前案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販售猥褻之影音光碟,所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且其前有妨害風化案件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不宜寬貸,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懲儆。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4519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猥褻影音光碟片肆仟伍百壹拾玖片(見 101 年度偵字第22967 號卷第 69 至 125 頁查獲色情光碟清冊所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7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