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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盛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盛前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10月、2 年,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於民國102年5 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撤回上訴確定;㈡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98號駁回上訴確定;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2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7 月2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1月1 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9 月1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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