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7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70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峻瑋(原名劉俊緯)
- 選任辯護人
- 李宗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037
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2年度審易字第220
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峻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示)之記載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0及11、12及13、14及15、17及18、19及20、24及25、27及28、31及32、33及34、55及56、58及59、61及62、72及73等所示,均係被告於同日同門市,由相同之續約人員辦理搭配手機申辦作業,其所為均係侵害告訴人公司之相同財產法益,僅詐取之手機數量上之差異。被告上述各該行為,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成立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公訴意旨未察被告上述於同時同地實施詐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舉止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等情事,認係應分論併罰之複數行為,容有誤會。上列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0及11、12及13、14及15、17及18、19及20、24及25、27及28、31及32、33及34、55及56、58及
59、61及62、72及73等所示,併同被告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至9、16、21至23、26、29、30、35至54、57、60、63至71所示,合計60次犯行,異時異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詐欺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財物,對告訴人財產法益造成危害,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惟未得告訴人之寬宥,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現從事仲介特殊門號之工作且須照顧父親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起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編號│附件附表二「被告購│宣 告│ │ │機行為一覽」編號 │罪 刑│ ├──┼─────────┼──────────────────┤ │1 │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7 │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8 │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9 │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 │10、1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 │12、1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14、1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 │1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 │17、1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 │19、2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 │2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 │2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8 │2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9 │24、2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2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 │27、2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2 │2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 │3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4 │31、3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5 │33、3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 │3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 │3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 │3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9 │3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 │3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 │4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2 │4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3 │4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4 │4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5 │4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6 │4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7 │4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8 │4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9 │4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0 │4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1 │5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2 │5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3 │5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4 │5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5 │5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6 │55、5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7 │5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8 │58、5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9 │6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0 │61、6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1 │6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2 │6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3 │6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4 │6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5 │6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6 │6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7 │6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8 │7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9 │7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0 │72、7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