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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7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7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峻瑋(原名劉俊緯)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037

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2年度審易字第220

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峻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示)之記載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0及11、12及13、14及15、17及18、19及20、24及25、27及28、31及32、33及34、55及56、58及59、61及62、72及73等所示,均係被告於同日同門市,由相同之續約人員辦理搭配手機申辦作業,其所為均係侵害告訴人公司之相同財產法益,僅詐取之手機數量上之差異。被告上述各該行為,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成立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公訴意旨未察被告上述於同時同地實施詐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舉止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等情事,認係應分論併罰之複數行為,容有誤會。上列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0及11、12及13、14及15、17及18、19及20、24及25、27及28、31及32、33及34、55及56、58及

59、61及62、72及73等所示,併同被告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至9、16、21至23、26、29、30、35至54、57、60、63至71所示,合計60次犯行,異時異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詐欺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財物,對告訴人財產法益造成危害,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惟未得告訴人之寬宥,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現從事仲介特殊門號之工作且須照顧父親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起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編號│附件附表二「被告購│宣                                告│
│    │機行為一覽」編號  │罪                                刑│
├──┼─────────┼──────────────────┤
│1   │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7   │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8   │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9   │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  │10、1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  │12、1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14、1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  │1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  │17、1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  │19、2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  │2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  │2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8  │2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9  │24、2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2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  │27、2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2  │2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  │3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4  │31、3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5  │33、3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  │3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  │3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  │3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9  │3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  │3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  │4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2  │4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3  │4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4  │4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5  │4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6  │4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7  │4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8  │4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9  │4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0  │4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1  │5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2  │5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3  │5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4  │5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5  │5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6  │55、5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7  │5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8  │58、5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9  │6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0  │61、62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1  │6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2  │64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3  │65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4  │66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5  │67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6  │68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7  │69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8  │70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9  │71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0  │72、73            │劉峻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70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