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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89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8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嘉村
被告
魯以建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簡仕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050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均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嘉村共同犯留滯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魯以建共同犯留滯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王嘉村、魯以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嘉村、魯以建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之留滯建築物罪;又被告等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共同,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魯以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其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63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9 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本案犯行主要在替王居福討公道、犯罪後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均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0050號
    被      告  王嘉村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0
                        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魯以建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嘉村、魯以建因受王居福(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委託,至
    益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益亞公司)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00樓之0及之0之辦公處所處理王居福與益亞公
    司負責人李明玲之糾紛,王嘉村、魯以建於民國101年11月
    13日下午3時50分許到達上址後,自行開門進入上址辦公室
    內,李明玲不樂見王嘉村、魯以建到訪,已明確表示請王嘉
    村、魯以建離開,詎料王嘉村、魯以建竟共同基於侵入住居
    之犯意聯絡,受李明玲多次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該處未
    離去,並以身體或出手阻擋李明玲關門,後經該大樓總幹事
    獲報上樓察看,並介入協調,王嘉村、魯以建始搭乘電梯下
    樓。
二、案經李明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王嘉村之供述      │1.被告王嘉村跟證人王居│
│    │                      │  福是兄弟,其當天有上│
│    │                      │  樓,上去時門沒有鎖半│
│    │                      │  開著,其有按門鈴又敲│
│    │                      │  門,結果裡面沒有反應│
│    │                      │  ,有名女子出來看到其│
│    │                      │  點頭,其也跟該女子點│
│    │                      │  頭,後來其就自行開門│
│    │                      │  進去,被告魯以建就跟│
│    │                      │  其進去,後來其告訴該│
│    │                      │  女子要找董事長(指告│
│    │                      │  訴人李明玲),剛好董│
│    │                      │  事長出來,其有跟告訴│
│    │                      │  人說其姓王,但告訴人│
│    │                      │  口氣很差,說跟其沒有│
│    │                      │  約,就把其趕出去。  │
│    │                      │2.告訴人有向其跟被告魯│
│    │                      │  以建講好幾次請離開,│
│    │                      │  但其跟被告魯以建沒有│
│    │                      │  留滯在大門內就走了,│
│    │                      │  並不是管理員來才不情│
│    │                      │  願離開,其走出大門時│
│    │                      │  沒有擋住益亞公司鐵門│
│    │                      │  ,讓告訴人沒有辦法關│
│    │                      │  門,其只有跟管理員說│
│    │                      │  來拜訪董事長,有事情│
│    │                      │  要請董事長幫忙一下,│
│    │                      │  提示之監視器擷取畫面│
│    │                      │  跟拍到的一樣,其確實│
│    │                      │  有用手扳門,其只是好│
│    │                      │  意送資料上去,沒有侵│
│    │                      │  入住居,提示之錄音譯│
│    │                      │  文內容,過程沒有錯。│
├──┼───────────┼───────────┤
│ 2 │被告魯以建之供述      │1.被告魯以建跟證人王居│
│    │                      │  福是結拜兄第,其當天│
│    │                      │  有上樓,上去時門沒有│
│    │                      │  鎖半開著,被告王嘉村│
│    │                      │  有按門鈴又敲門,結果│
│    │                      │  裡面沒有反應,有名女│
│    │                      │  子出來看到被告王嘉村│
│    │                      │  點頭,被告王嘉村也跟│
│    │                      │  該女子點頭,後來被告│
│    │                      │  王嘉村就自行開門進去│
│    │                      │  ,其就跟被告王嘉村進│
│    │                      │  去,後來被告王嘉村告│
│    │                      │  訴該女子要找董事長(│
│    │                      │  指告訴人李明玲),剛│
│    │                      │  好董事長出來,被告王│
│    │                      │  嘉村有跟告訴人說其姓│
│    │                      │  王,但告訴人口氣很差│
│    │                      │  ,說跟被告王嘉村沒有│
│    │                      │  約,就把被告王嘉村跟│
│    │                      │  其趕出去,其當時都在│
│    │                      │  旁邊。              │
│    │                      │2.告訴人有向其跟被告王│
│    │                      │  嘉村講好幾次請離開,│
│    │                      │  但其跟被告王嘉村沒有│
│    │                      │  留滯在大門內就走了,│
│    │                      │  並不是管理員來才不情│
│    │                      │  願離開,提示之監視器│
│    │                      │  擷取畫面所示,告訴人│
│    │                      │  有請其跟被告王嘉村離│
│    │                      │  開,但其2人仍停留在 │
│    │                      │  櫃檯前,而且被告王嘉│
│    │                      │  村還按住大門,不讓告│
│    │                      │  訴人關門,其只是跟被│
│    │                      │  告王嘉村上去,不清楚│
│    │                      │  什麼事,其對提示之錄│
│    │                      │  音譯文內容沒有印象。│
├──┼───────────┼───────────┤
│ 3 │告訴人李明玲之指訴    │告訴人李明玲是益亞公司│
│    │                      │負責人,係益亞公司向其│
│    │                      │承租房屋使用,案發當時│
│    │                      │證人王居福沒有在場,只│
│    │                      │有被告王嘉村、魯以建,│
│    │                      │但其當時不知道被告2人 │
│    │                      │是誰。                │
├──┼───────────┼───────────┤
│ 4 │證人陳思宇之證述      │證人陳思宇是益亞公司會│
│    │                      │計,其主管是總經理傅澤│
│    │                      │南、董事長即告訴人李明│
│    │                      │玲,案發時其在益亞公司│
│    │                      │辦公室,一直坐在位子上│
│    │                      │辦公,在其位子上有看到│
│    │                      │2個男生(指被告王嘉村 │
│    │                      │、魯以建)進來,但聽不│
│    │                      │清楚男子講話的聲音,只│
│    │                      │聽到告訴人李明玲的聲音│
│    │                      │,告訴人有請管理部員工│
│    │                      │打電話,請大樓總幹事上│
│    │                      │來處理,其有看到告訴人│
│    │                      │請被告2人離開辦公室, │
│    │                      │因為被告2人是直接開門 │
│    │                      │進來,告訴人是直接請被│
│    │                      │告2人離開,有講很多次 │
│    │                      │,總幹事上來前,被告2 │
│    │                      │人一直站在公司櫃檯前面│
│    │                      │,總幹事上來後,被告2 │
│    │                      │人才想要離開。        │
├──┼───────────┼───────────┤
│ 5 │證人王居福之證述      │證人王居福與益亞公司有│
│    │                      │糾紛,剛好其有2位大陸 │
│    │                      │朋友,1位是其胞弟即被 │
│    │                      │告王嘉村,另1位是被告 │
│    │                      │魯以建,於上開時地,其│
│    │                      │請被告2人將東西還給告 │
│    │                      │訴人李明玲,一起談薪資│
│    │                      │糾紛的事,其沒有指示被│
│    │                      │告2人怎麼做,其在樓下 │
│    │                      │等,被告2人上去一下後 │
│    │                      │就下來。              │
├──┼───────────┼───────────┤
│ 6 │監視器擷取畫面(含光碟│被告王嘉村、魯以建於上│
│    │)共1份               │開時地,無故侵入由告訴│
│    │                      │人李明玲擔任負責人之益│
│    │                      │亞公司辦公室,且被告2 │
│    │                      │人受告訴人多次退去之要│
│    │                      │求,而仍留滯於該處未離│
│    │                      │去,經該大樓總幹事獲報│
│    │                      │上樓察看後,被告2人始 │
│    │                      │下樓離去。            │
├──┼───────────┼───────────┤
│ 7 │現場錄音譯文(含光碟)│被告王嘉村、魯以建於上│
│    │共1份                 │開時地,無故侵入由告訴│
│    │                      │人李明玲擔任負責人之益│
│    │                      │亞公司辦公室,且被告2 │
│    │                      │人受告訴人多次退去之要│
│    │                      │求,而仍留滯於該處未離│
│    │                      │去,經該大樓總幹事獲報│
│    │                      │上樓察看後,被告2人始 │
│    │                      │下樓離去。            │
├──┼───────────┼───────────┤
│ 8 │本署102年3月29日勘驗筆│被告王嘉村、魯以建於上│
│    │錄1份                 │開時地,無故侵入由告訴│
│    │                      │人李明玲擔任負責人之益│
│    │                      │亞公司辦公室,且被告2 │
│    │                      │人受告訴人多次退去之要│
│    │                      │求,而仍留滯於該處未離│
│    │                      │去,經該大樓總幹事獲報│
│    │                      │上樓察看後,被告2人始 │
│    │                      │下樓離去。            │
└──┴───────────┴───────────┘
二、核被告王嘉村、魯以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
    住居罪嫌,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
    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 彥 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 韋 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89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