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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岳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659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500號),認有不合於簡易判決處刑情形,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建昇告訴被告吳岳翰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02年2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1659號
    被      告  吳岳翰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岳翰於101年9月12日下午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之
    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謝建昇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之自小貨車變換車道不當,兩人發生
    行車糾紛,吳岳翰先將機車停妥於路邊,隨即步行走向謝建
    昇所駕駛之自小貨車旁,以手拍打貨車車窗方式與謝建昇理
    論,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下,
    以口出「幹你娘雞巴」之穢詞侮辱謝建昇,嗣經謝建昇報警
    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建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岳翰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謝建
    昇指訴甚詳,並有謝建昇提供行車紀錄錄影器翻光碟及照片
    在卷所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葉  惠  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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