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雪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雪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許雪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3 月、6 月、3 月及3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第①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3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第②案),上開二案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2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51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確定(第③案);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1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第④案),上開二案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6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4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第⑤案);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第⑥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3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3 月4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