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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紀文惠林鈺珍李殷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畯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畯淵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游畯淵明知空氣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款明定之槍枝,依同法第5 條之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空氣槍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8月間之某日,在位於臺北火車站地下街之「槍天堂」模型玩具槍店內,以新臺幣2 萬餘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一 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空氣槍1支、預備供發射動力用之瓦斯氣瓶1瓶、預備供空氣槍發射用之鉛彈2盒,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持有附表一編號①所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1 支,並連同附表②、③所示之物,置放在附表一編號④所示黑色收納袋內,先存放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3 樓住處,復於不詳時間,將上開空氣槍藏放至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地下1樓之租屋處。嗣於102年4 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游畯淵因搬家之故,甫將上開槍枝、鉛彈、氣瓶連同黑色收納袋,自其上址租屋處移至其所駕駛、停放於租屋處前車牌號碼0000–Q2號之自用小客車後行李廂,適有員警據報至其上開租屋處查訪,經其同意搜索後,在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後行李廂內,查扣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1 支及其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瓦斯氣瓶1瓶、鉛彈2盒暨供犯罪所用之黑色收納袋1個(除存放附表一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外,另包含如附表二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游畯淵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02年6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為槍彈鑑定方面具高度專業及公信力之機關依法定程序所製作,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項具關聯性,亦有相當之證明力,本院認以認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適當為證據。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警方依法執行搜索而取得,該現場蒐證照片,為單純顯現事物存在之狀態,亦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9至33頁、第46至56頁)。且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①所示之空氣槍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該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動能測試法鑑驗結果,送鑑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5mm、重量1.78公克)最大發射速度為133 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0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42焦耳∕平方公分(如影像一至三)等情,有該局102年6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影像照片在卷足憑(見偵卷第71至72頁)。又依該槍彈鑑定書所附殺傷力之相關數據所載,所謂殺傷力,其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之動能為基準,而殺傷力之相關數力據,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另依美國軍醫定義,彈丸撞擊動能達58呎磅(約為78.6焦耳),則足以使人喪失戰鬥能力,足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①所示之空氣槍客觀上具有殺傷力甚明。是依上開證據,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憑。

㈡、又被告於警詢時亦供承:「槍天堂」是公開展示販售各種長短空氣、瓦斯、電動等槍枝,是我要購買挑選時,要求店家幫我增強威力強度,店家表示可以幫我增強威力強度,我才購買,我有射擊過,可以打破酒瓶等語(見偵卷第12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女友劉子瑄於警詢時陳稱:被告有用空氣槍射擊鋁罐等語(見偵卷第17頁)大致相符,堪認被告購入如附表一編號①所示空氣槍後,即已因試射而知悉該空氣槍客觀上具有殺傷力,竟仍持有之,其主觀上確有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故意,亦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被告自101 年7、8月間某日購入如附表一編號①所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時起至102年4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經搜索扣押查獲為止,其持有上開空氣槍之行為,為繼續犯,自應論以單一之持有行為。查,本件被告係於102 年4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路0段00 巷00號地下1樓租屋處前,進行搬家之際,適員警據報至其租屋處查訪,經其同意後,進而搜索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Q2號自用小客車始查獲,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至11頁),並有上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非法持有空氣槍遭查獲之過程相較於其他持槍犯案而遭查獲之人,其情節顯較輕微。又被告購入前開空氣槍之動機僅係純收藏一節,亦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9頁),且被告於長達8 月以上之持有期間並無不法行徑可指,更乏證據證明被告有為其他犯罪意圖,故被告持有該空氣槍,顯然對於社會後續潛在之危險較低,與一般擁槍自重者不同,惡性程度相對輕微,堪認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按不具殺傷力且無危害安全之虞之空氣槍係合法而容易取得之休閒娛樂商品,而改造此類空氣槍,所需零件易於取得,亦無須高度之技術,倘人民僅出於休閒、娛樂等動機而改造合法之空氣槍,雖已達殺傷力標準,但若其殺傷力甚微,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之危險甚低,業據司法院釋字第669 號解釋意旨揭諸甚明,從而由該解釋以觀,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罪責內涵顯與其他槍械輕重有別,另佐以被告所持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數量單一,復僅為個人興趣而持有,客觀上足認倘科以該條項最輕法定本刑,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明知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管制物品,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竟仍漠視法令禁制,自購入時起無故而持有,行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其持有上開空氣槍之動機及目的,對於社會秩序雖有所危害,然本件並未發現其有使用該槍枝另犯他案,情節尚非重大,且犯後復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非法持有時間非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再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而偶罹刑典,固有不該,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以,被告係78 年1月30日生,甫年滿24歲,教育程度為大學同等學歷,現準備報考研究所等情,另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並有其身分證影本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5頁),是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惟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盼其能深切反省,以啟自新。

五、扣案物之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①所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1 支,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②、③所示之瓦斯氣瓶1瓶、鉛彈2盒,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該空氣槍製造動力及發射使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④所示黑色收納袋1 個,亦係被告所有供藏放上開空氣槍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明確(見本院卷28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①所示之空氣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後,雖認亦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4.450mm、重量0.363公克)最大發射速度為119 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2.57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6.5焦耳/平方公分(如影像四至五),有上開鑑定書可按。而依該鑑定書所附殺傷力之相關數據說明,堪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①所示之空氣槍客觀上不具有殺傷力;編號②所示之空氣左輪槍1 支,經員警初步檢驗試射鋁板未穿透,客觀上亦不具殺傷力,有被告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足佐(見偵卷第13頁、第32頁)。足認扣案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之空氣槍2 支,均非屬違禁物,且與本件被告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③至⑥所示之二氧化碳氣瓶、BB彈,係供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之空氣槍所用之物;編號⑦所示之非制式彈殼,則係供被告先前持有之另支操作式手槍,槍管未車通(無證據證明客觀上具有殺傷力)使用,該空氣槍業因毀壞而拋棄等情,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綦詳(見本院卷第28反面),上開物品雖係被告所有之物,然與本件被告犯行無涉,且亦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慧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扣案宣告沒收之物明細表┌──┬─────────┬───────────────┐│編號│扣押物名稱 │備註 │├──┼─────────┼───────────────┤│ ① │空氣槍壹支(長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 │槍枝編號:00000000│第1款規定,沒收之。 ││ │05號) │ │├──┼─────────┼───────────────┤│ ② │瓦斯氣瓶壹瓶 │預備供編號①之空氣槍發射動力使││ │ │用,為被告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 │ │3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 ③ │鉛彈貳盒 │預備供編號①之空氣槍發射使用,││ │ │為被告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 │ │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 ④ │黑色收納袋壹個 │為被告所有之物,供收納藏放編號││ │ │①之空氣槍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 │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附表二:扣案不予宣告沒收之物明細表┌──┬─────────┬───────────────┐│編號│扣押物名稱 │備註 │├──┼─────────┼───────────────┤│ ① │空氣槍壹支(短槍,│經送鑑結果,不具有殺傷力,即非││ │槍枝編號:00000000│列管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爰不予││ │06號) │宣告沒收。 │├──┼─────────┼───────────────┤│ ② │空氣左輪槍壹支 │經初步鑑驗,未將測測鋁板貫穿,││ │ │不具有殺傷力,非列管具有殺傷力││ │ │之空氣槍,爰不予宣告沒收。 │├──┼─────────┼───────────────┤│ ③ │二氧化碳氣瓶壹瓶 │供上述編號①、②不具殺傷力之空││ │ │氣槍使用,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不予宣告沒收。 │├──┼─────────┼───────────────┤│ ④ │6mm之鋼珠BB彈壹瓶 │同編號③ │├──┼─────────┼───────────────┤│ ⑤ │4.5mm之鋼珠BB彈壹 │同編號③ ││ │瓶 │ │├──┼─────────┼───────────────┤│ ⑥ │BB彈壹瓶(BLSO.43 │同編號③ ││ │克) │ │├──┼─────────┼───────────────┤│ ⑦ │非制式彈殼(拋棄式│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予宣告││ │彈殼)壹佰零陸顆 │沒收。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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