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1 分鐘讀完全文 14,1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2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8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秀燕
選任辯護人
胡文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05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秀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在交易確認單、投資對帳單上所偽造之「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共貳拾玖枚、在申購書、贖回書上所偽造之「蔡進璽」簽名共拾肆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在交易確認單、投資對帳單上所偽造之「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共貳拾玖枚、在申購書、贖回書上所偽造之「蔡進璽」簽名共拾肆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於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第1筆「所交付偽造交易確認單」欄所載99年6月6日更正為99年1月6日、證據部分增加被告蔡秀燕之自白外,其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最有利之法律,在論罪科刑者,應將法律修正前、後之規定綜合比較,一併適用,不得予以割裂而分開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刑庭總會決議足資參照。本案被告蔡秀燕所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行,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法定刑就罰金刑部分提高為50萬元,屬於修正加重;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舊法即行為時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次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據此就本案而論,被告自99年1月6日至102年3 月1日間所為①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對被害人即告訴人林孟容之34次詐欺取財、2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②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對被害人鄭金玉之1次詐欺取財、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③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對被害人蔡進益之2次詐欺取財、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④被告自民國101年5 月23日至102年6月24日間所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對被害人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3年1月21日廢止營業許可)之11次詐欺取財、1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概括犯意,其所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彼此間復均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被害人林孟容、鄭金玉、蔡進益、安多利公司財產法益,是以被告所為上揭①34次詐欺取財、2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②1次詐欺取財、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③2次詐欺取財、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④11次詐欺取財、1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應各別認定係屬接續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偽造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1 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均屬1 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4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屬數罪併罰,應分論並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甚鉅,以及被告尚未與被害人等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依如附件起訴書附表順序,分別量處並定應執行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9枚、「蔡進璽」署押14枚,既屬偽造之印文、署押,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9058號
    被      告  蔡秀燕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秀燕原本是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安多利公司)之財務經理,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林孟容、鄭金玉
    及蔡進益謊稱得以其名義購買安多利永利貨幣市場基金,可
    由公司退回10% 之推廣費及獲利,使林孟容等人陷於錯誤而
    依蔡秀燕之指示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蔡
    秀燕並為避免林孟容等人發覺上情,遂而冒用安多利公司之
    名義,偽造附表一所示之交易確認單及投資對帳單後,交付
    與林孟容等人收受而行使之;蔡秀燕並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冒用
    不知情之蔡進璽之名義,偽造受益權(傳真)申購單及贖回
    單後,詐取附表二所示原本應匯至安多利公司帳戶之金額至
    不知情之蔡進璽所有之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中,嗣民國102年11月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至安多利公司辦理業務檢查並經蔡秀燕自行供出上情
    而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方法         │     待證事項         │
├──┼───────────┼───────────┤
│ 1  │被告蔡秀燕之供述      │證明犯罪事實之全部    │
├──┼───────────┼───────────┤
│ 2  │證人吳振男、余真旻、蔡│同上                  │
│    │進益、林孟容、鄭金玉、│                      │
│    │蔡進璽之證述          │                      │
├──┼───────────┼───────────┤
│ 3  │偽造之交易確認單、投資│證明被告偽造文書犯行之│
│    │對帳單                │事實                  │
├──┼───────────┼───────────┤
│ 4  │蔡進璽上開帳戶之交易明│證明被告匯款之流向等事│
│    │細、安多利公司受益權單│實                    │
│    │位(傳真)申購書      │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蔡秀燕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文書罪嫌、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翁  碩  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日期        │     被害人     │   詐欺金額     │詐欺金額匯款帳戶│所交付偽造交易│所交付偽造投資│
│    │(民國年月日)  │                │  (新臺幣)    │                │確認單        │對帳單        │
│    │                │                │                │                │(印製年月日)│(印製年月日)│
├──┼────────┼────────┼────────┼────────┼───────┼───────┤
│ 1  │099/01/06       │林孟容          │3,000,000       │(1)第1、2筆匯至 │099/06/06     │099/02/05     │
│    │099/01/20       │                │1,000,000       │安多利永利債券基│099/01/22     │099/02/05     │
│    │099/01/21       │                │1,000,000       │金專戶兆豐國際商│099/05/13     │101/02/29     │
│    │099/02/24       │                │  300,000       │業銀行國外部0000│099/06/09     │101/08/31     │
│    │099/05/12       │                │  200,000       │0000000號帳戶後 │099/07/05     │102/03/05     │
│    │099/05/12       │                │1,000,000       │,再冒用安多利公│099/12/20     │              │
│    │099/06/10       │                │  800,000       │司之名義偽造付款│100/01/11     │              │
│    │099/06/17       │                │  200,000       │指示單,將金額匯│100/03/29     │              │
│    │099/07/05       │                │  800,000       │至蔡秀燕所有之台│100/03/30     │              │
│    │099/07/08       │                │  200,000       │灣企銀建國分行00│100/07/12     │              │
│    │099/07/16       │                │   36,000       │000000000號帳戶 │100/08/11     │              │
│    │099/12/20       │                │1,000,000       │(2)其餘筆款項均 │100/09/30     │              │
│    │100/01/11       │                │  500,000       │匯至蔡秀燕前開台│100/10/31     │              │
│    │100/01/26       │                │  300,000       │灣企銀建國分行帳│100/12/30     │              │
│    │100/02/15       │                │  200,000       │戶中            │101/10/17     │              │
│    │100/03/29       │                │1,000,000       │                │              │              │
│    │100/03/30       │                │1,000,000       │                │              │              │
│    │100/04/11       │                │  320,000       │                │              │              │
│    │100/04/25       │                │  180,000       │                │              │              │
│    │100/06/03       │                │   30,000       │                │              │              │
│    │100/07/12       │                │1,000,000       │                │              │              │
│    │100/08/11       │                │  549,000       │                │              │              │
│    │100/09/01       │                │  300,000       │                │              │              │
│    │100/10/11       │                │  100,000       │                │              │              │
│    │100/10/19       │                │  400,000       │                │              │              │
│    │100/10/31       │                │  800,000       │                │              │              │
│    │100/11/03       │                │   45,000       │                │              │              │
│    │100/11/17       │                │  100,000       │                │              │              │
│    │100/11/29       │                │  100,000       │                │              │              │
│    │100/12/01       │                │  100,000       │                │              │              │
│    │100/12/30       │                │  587,000       │                │              │              │
│    │101/05/09       │                │  200,000       │                │              │              │
│    │101/10/22       │                │   75,000       │                │              │              │
│    │102/03/01       │                │  793,750       │                │              │              │
├──┼────────┼────────┼────────┼────────┼───────┼───────┤
│ 2  │101/02/16       │鄭金玉          │ 500,000        │匯至安多利永利債│(有偽造並交付│(有偽造並交付│
│    │                │                │                │券基金專戶兆豐國│與鄭金玉惟並未│與鄭金玉惟並未│
│    │                │                │                │際商業銀行國外部│留存)        │留存)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戶,再冒用安多利│              │              │
│    │                │                │                │公司之名義偽造付│              │              │
│    │                │                │                │款指示單,將金額│              │              │
│    │                │                │                │匯至蔡秀燕前開台│              │              │
│    │                │                │                │灣企銀建國分行號│              │              │
│    │                │                │                │帳戶中          │              │              │
├──┼────────┼────────┼────────┼────────┼───────┼───────┤
│ 3  │100/12/02       │蔡進益          │3,000,000       │匯至安多利永利債│100/12/02     │101/06/05     │
│    │101/12/11       │                │3,000,000       │券基金專戶兆豐國│101/12/04     │101/09/05     │
│    │                │                │                │際商業銀行國外部│101/12/11     │101/12/29     │
│    │                │                │                │00000000000 號帳│102/03/08     │              │
│    │                │                │                │戶,再冒用安多利│              │              │
│    │                │                │                │公司之名義偽造付│              │              │
│    │                │                │                │款指示單,將金額│              │              │
│    │                │                │                │匯至蔡秀燕前開台│              │              │
│    │                │                │                │灣企銀建國分行號│              │              │
│    │                │                │                │帳戶中          │              │              │
└──┴────────┴────────┴────────┴────────┴───────┴───────┘
附表二:
┌──┬────────┬────────┬────────────┐
│編號│   日期         │   金額         │   詐欺方式             │
│    │(民國年月日)  │(新臺幣)      │                        │
├──┼────────┼────────┼────────────┤
│ 1  │101/05/23       │2,500,000       │將原本應於101年5月23日以│
│    │                │                │安多利公司名義書寫之受益│
│    │                │                │權單位(傳真)申購書改以│
│    │                │                │冒用蔡進璽名義申購並傳真│
│    │                │                │,於101 年5月25日及同年5│
│    │                │                │月31日贖回時,即以蔡進璽│
│    │                │                │名義購回並將款項匯至蔡進│
│    │                │                │璽前開澎湖二信帳戶中    │
├──┼────────┼────────┼────────────┤
│ 2  │101/07/03       │4,000,000       │將原本應於101 年7月3日以│
│    │                │                │安多利公司名義書寫之之受│
│    │                │                │益權單位(傳真)申購書改│
│    │                │                │以冒用蔡進璽名義申購並傳│
│    │                │                │真,於101 年7月6日及同年│
│    │                │                │24日贖回時,即以蔡進璽名│
│    │                │                │義購回並將款項匯至蔡進璽│
│    │                │                │前開澎湖二信帳戶中      │
├──┼────────┼────────┼────────────┤
│ 3  │101/06/07       │2,500,500       │將原本應於101 年6月7日以│
│    │                │                │安多利公司名義書寫之受益│
│    │                │                │權單位(傳真)申購書改以│
│    │                │                │冒用蔡進璽名義申購並傳真│
│    │                │                │,於102年1月11日及同年月│
│    │                │                │30日贖回時,即以蔡進璽名│
│    │                │                │義購回並將款項匯至蔡進璽│
│    │                │                │前開澎湖二信帳戶中      │
├──┼────────┼────────┼────────────┤
│ 4  │101/08/29       │2,500,000       │於安多利公司要將於101年8│
│    │                │                │月13日以公司名義所購買之│
│    │                │                │基金,於同年月29日回贖時│
│    │                │                │,將受益人部分以剪貼方式│
│    │                │                │改為蔡進璽              │
├──┼────────┼────────┼────────────┤
│ 5  │101/11/08       │2,500,000       │於安多利公司要將於101年9│
│    │101/11/23       │                │月11日以公司名義所購買之│
│    │                │                │基金,於101年11月8日及同│
│    │                │                │年月23日回贖時,將受益人│
│    │                │                │部分以剪貼方式改為蔡進璽│
├──┼────────┼────────┼────────────┤
│ 6  │102/01/11       │5,000,000       │於安多利公司要將於102年1│
│    │102/01/30       │                │月7 日以公司名義所購買之│
│    │                │                │基金,於102年1月11日及同│
│    │                │                │年月30日回贖時,將受益人│
│    │                │                │部分以剪貼方式改為蔡進璽│
├──┼────────┼────────┼────────────┤
│ 7  │102/03/22       │3,000,000       │於安多利公司要將於102年3│
│    │102/05/08       │                │月15日以公司名義所購買之│
│    │                │                │基金,於102年3月22日及同│
│    │                │                │年5月8日回贖時,將受益人│
│    │                │                │部分以剪貼方式改為蔡進璽│
├──┼────────┼────────┼────────────┤
│ 8  │102/06/24       │8,000,000       │於安多利公司要將於102年5│
│    │                │                │月16日以公司名義所購買之│
│    │                │                │基金,於102年6月24日回贖│
│    │                │                │時,將受益人部分以剪貼方│
│    │                │                │式改為蔡進璽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2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