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淑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8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秦淑玲明知標題為「核心肌群鍛鍊系列-撐體PLANK」之圖文1張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絲公司)擁有著作權之圖文,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使用,竟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在不詳地點,利用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將前開圖文,重製並刊登於其「快樂瘦減重班」臉書粉絲團網頁(網址:www.facebook. com/happyhappyfit)上,而侵害艾絲公司之著作權,因認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秦淑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 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艾絲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遂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暨撤回刑事告訴狀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