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袁唯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唯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唯倉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6月、9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92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①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55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士林地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6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4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92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5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士林地院99年度士簡字第944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士林地院99年度易字第390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14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1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2月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