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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唯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唯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藉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故非常上訴審應依原裁判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裁判所認定之事實,審核適用法令有無違誤。又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已有明定。因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提起非常上訴雖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但既仍以原審認定事實為基礎,僅就原法院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為合法之裁判,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其主要宗旨。則原已確定判決之確定日並不因非常上訴改判而失效,自應以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

三、經查,受刑人袁唯倉(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9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湖簡字第550 號、100 年度審簡字第16號、99年度士簡字第944 號、99年度易字第390 號刑事判決可稽。其中:

⑴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92號確定判決,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非字第343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受刑人累犯部分,改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3 月、6 月、5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⑵附表編號5 至編號7 所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16號確定判決,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非字第23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受刑人部分,改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2 月、2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⑶附表編號8 所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士簡字第944 號確定判決,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非字第21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⑷附表編號9 所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0 號確定判決,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非字第314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受刑人部分,改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5 月確定等情,有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水文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8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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