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6號
- 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陳昭仁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昭仁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假釋出監,保護管束期間自101 年1月20日至102 年9 月1 日,並經執行完畢且未經撤銷假釋,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11月26日卻另以異議人前開假釋經撤銷,而以103 年執助弗字第201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1 年7 月14日,應屬有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而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主文內,對被告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刑法第7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6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90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月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4 月)確定,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206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販賣及轉讓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3885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減為5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978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經入監服刑後,於101 年1 月10日假釋(另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於101 年1 月19日出監),所餘殘刑1 年7月14日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期為102 年9 月2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01 年2 月4 日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各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基隆地檢署101 年度毒執護字第29號觀護卷宗核閱無訛。
㈡異議人於假釋尚未期滿前之102 年7 月25日、26日、8 月11日,又犯施用及持有毒品罪,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第2882號、第20589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76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6 月,於103 年3 月3 日確定,並於103 年9 月25日經通緝到案入監服刑。嗣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下稱臺南監獄)以異議人於假釋中更犯罪判處徒刑確定為由報請撤銷假釋,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9日撤銷異議人前開假釋,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11月26日核發103 年執助弗字第201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1 年7 月14日,刑期起算日為103年9 月25日,執行期滿日為105 年5 月8 日,有上開起訴書、本院判決書、臺南監獄103 年8 月27日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書各1 紙在卷可稽(如附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執助字第2013號卷核閱屬實。
㈢上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所核發103 年執助弗字第2013號執行指揮書,既係撤銷假釋並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所為99年度聲字第1430號裁定應執行之罪刑,依上開說明,異議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且異議人前開假釋原訂之保護管束期間固已屆滿,然因異議人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前開施用毒品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103 年3 月3 日確定,經法務部於該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之103 年8 月29日撤銷假釋,則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殘刑之執行指揮書,與法亦無違背。異議人辯稱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並未故意犯罪,亦未經撤銷假釋云云,應屬誤解,非屬有據,是前揭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