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正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鄧正義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鄧正義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0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其保護管束於102年5月21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ˋ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卻仍不思以己力合法獲取財物,再為本案加重竊盜犯行,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且危害居住安全,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固因本案犯罪而獲有價值約新臺幣6,700元之財物等情,業據告訴人陳述在卷,然考量本案犯罪情節輕重、本院對被告所量處之刑,以及被告犯罪所得之金額,應認被告所受刑罰已足以保護因被告而破壞之法秩序,宣告上開金額之犯罪所得沒收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8919號
    被    告  鄧正義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現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鄧正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7月15日2時10分前
後,利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旁裝設有鷹架之機會,攀
爬至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之2林淑惠住宅之陽台,自
未關閉之窗戶侵入其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現金約
新臺幣1,700元及金牌1面。案經林淑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鄧正義上揭逾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之犯罪事實,有下列
    證據足以證明,其犯行足堪認定。
  (一)被害人林淑惠於警詢中之陳述;
  (二)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週邊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
        ;
  (三)被告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逾越門
    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又被告於102年5月21日執行有期徒刑
    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
    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楊  大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慶  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