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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于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9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于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簡于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542 號、104 年度基簡字第1631號判決、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243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附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第144 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藥事法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7日   │104年9月2日     │104年9月1日     │104年4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字第975號       │字第3878號(聲請│字第3884號      │字第24482號     │
│              │                │書附表誤載為104 │                │                │
│              │                │年度偵字第3884號│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訴字第54│104 年度基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1538號          │2 號            │1631號          │243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4年11月13日   │104年11月6日    │104年12月16日   │105年2月2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定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訴字第54│104 年度基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
│ 判決 │      │1538號          │2 號            │1631號          │243號           │
│      ├───┼────────┼────────┼────────┼────────┤
│      │判決確│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3月22日    │
│      │定日期│                │                │                │                │
├───┴───┼────────┼────────┼────────┼────────┤
│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字第97號        │字第76號        │字第697號       │字第239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9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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