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0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世雄
林嘉宏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嘉宏告訴被告林世雄公然侮辱及傷害、告訴人林世雄告訴被告林嘉宏傷害案件,認被告林世雄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林嘉宏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提起公訴、黃逸帆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