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2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1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1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宏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317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84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廖宏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伍貳零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參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廖宏文於本院審理期日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猶未思積極戒毒,再犯本案,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復審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520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9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玻璃球3個,係供被告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3170號
    被      告  廖宏文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宏文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598號、第2097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42號撤銷前
    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以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3號提起公
    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2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4年8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8月2日晚間7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住處內,以燒烤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同日晚間9時45分許,
    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住處搜索,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730公克、淨
    重0.5210公克、驗後餘重0.520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3個
    (其中1個沾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而查
    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廖宏文於警詢及偵查│自承於上開時、地,施用│
│    │中之自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之事實。              │
├──┼───────────┼───────────┤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證明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
│    │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液,經送驗後呈甲基安非│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他命陽性反應,足見被告│
│    │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6日│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非他命之事實。        │
│    │報告各1份             │                      │
├──┼───────────┼───────────┤
│3   │扣押物品目錄清冊、臺北│證明被告為警扣得之毒品│
│    │市政府警察局中安分局查│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 │
│    │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照│,佐證被告有施用第二級│
│    │片15張、現場蒐證畫面翻│毒品之事實。          │
│    │拍照片2張及交通部民用 │                      │
│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                      │
│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                      │
│    │定書                  │                      │
├──┼───────────┼───────────┤
│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證明被告本件構成累犯之│
│    │1份                   │事實。                │
└──┴───────────┴───────────┘
二、核被告廖宏文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
    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安非他
    命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吸食器2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  映  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  瑋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14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