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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30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仕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105 年度執字第53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 ,000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所犯附表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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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11月25日    │   104年3月8日      │   104年08月2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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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4號           │第17345號           │字第14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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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326│ 104年度簡字第2414號│105年度簡字第628號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8月11日     │   104年9月30日     │   105 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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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26 │104年度簡字第2414號 │ 105年度簡字第628號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4年09月08日    │   104年10月20日    │   105年05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 、2 定應執行│                    │                    │
│備            註│刑5 月,刑期至105 年│                    │                    │
│                │10月20日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3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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