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
- 原告
- 張曾仕
- 被告
- 姚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989號(原案號為:106年度審易字第11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逸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曾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