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毅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70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毅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著有規定。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查詢資料1份、判決書影本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本院並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完畢之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 │ │ │ ├────────┼───────────┼───────────┤ │ │105年6月下旬某日(聲請│105年05月11日 │ │ 犯 罪 日 期 │書僅記載105年6月下旬)│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 │105年度偵字第23528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201號 │105年度簡字第3305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7日(聲請書誤│ 106年1月17日 │ │ │ │載為106年1月17日)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201號 │105年度簡字第3305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6年1月20日 │ 106年6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署106年度執字第1858號 │106年度執字第6353號 │ │ │(已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