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偵字第14452號、106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柒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芬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下稱邱素貞瑜珈公司)之負責人,為拓展瑜伽教學及銷售瑜伽用品,開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八德、建國、公館、士林、板橋、西門、樹林、永和、桃園、復興、民權、新竹、中山、內湖及逢甲共15個營運處,每個營運處各設立如附表一所示各自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商號及補習班(其中編號1 號至31號為提供瑜珈教學相關業務,編號32號則為銷售瑜珈用品),負責綜理邱素貞瑜珈公司暨附表一所示公司商號及補習班之財務、會計、業務、人事之經營,以及資金調度之工作,各營運處均聘僱業務員,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廣瑜伽會員,迄至民國101 年10月19日止,已招收逾44萬1,499 名會員,嗣仍陸續招收會員入會,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涉嫌業務侵占部分: 被告陳玉芬明知其所經營之瑜伽事業,收入係仰賴各營運處招收會員所收取之學費及會員年費,而會員入會之消費,除了「逐次付費」者外,大部分之會員均係選擇「預付型」消費。而「預付型」與「逐次付費」之消費最大的不同,在於會員於入會時,與邱素貞瑜珈公司簽立契約,除了繳納若干手續費外,係一次付清全額之會員費用,邱素貞公司則承諾會員得享有約定年限之會員權利,需提供1 年至10年,甚至該會員終身之教學課程及相關場地使用之服務。對邱素貞瑜珈公司而言,對此種「預付型」會員所收取之會費,在其尚未履行提供會員瑜伽課程之約定義務之前,此等「預收收入」,實際上均尚未「賺得」,而仍待未來之履行,性質上仍屬於邱素貞公司對於會員之「負債」,尚需經契約服務期間完成後,始能認作收入。竟自99年間起,將邱素貞瑜珈公司所預收上開會員之會費,於收到現金時逕自全數認列為該等公司之收入,並據以計算淨利,再基於侵占之犯意,以分紅名義,提領分配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又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擅自將邱素貞瑜珈公司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借予被告陳玉芬另開立之崧宴日式創意輕食有限公司(下稱崧宴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並將款項匯入崧宴公司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以此等方式將會員預付尚非被告陳玉芬所有之款項侵占入己,至105 年4 月間共計侵占金額逾新臺幣(下同)2 億8,299 萬805 元,因認告陳玉芬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涉嫌逃漏稅捐部分: 被告陳玉芬自99年度起,利用非會計專業之張雲蓓為主辦會計人員,並由張雲蓓等員工逐日記載邱素貞瑜珈公司暨附表一所示公司商號及補習班每日、每周之實際收現金額並據以統計為報表(即內帳)。被告陳玉芬竟為逃漏稅捐且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不正當方法,致使帳冊、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等帳簿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明知邱素貞瑜珈公司暨附表一所示公司商號及補習班自99年起,至104 年間,均應依據實際收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銷項營業稅額,亦應依商業會計法第33條真實原則、同法第34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等規定,依法應將上開實際銷貨收入淨額「全部」如實記錄在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竟故意在對外申報所用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即外帳)中遺漏鉅額之實際收現,漏開發票,且在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之相關帳冊外上虛偽申報較低之金額,以此等不正方法,於上開期間,短報銷售額達1 億2,742 萬7,251 元,逃漏營業稅額達637 萬1,36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致使邱素貞公司暨附表一所示公司商號及補習班之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等帳簿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因認被告陳玉芬此部分所為係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及第5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等罪嫌。 ㈢基此,依上開犯罪事實所載,被告涉犯業務侵占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所獲取之不法所得金額共為2 億8,936 萬2,171 元(計算式:254,093,127 元+28,897,678元+6,371,366 元),又被告陳玉芬於105 年7 月18日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有通緝書及通緝簡表在卷可稽,本案確屬已有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之情形。本案偵查中已扣案之如附表五所示之金融帳戶餘額共計為537 萬6,608 元、澳幣:9.71元、人民幣:14.15 元(聲請意旨原誤載為澳幣:9.72元、人民幣:14.1元);扣案之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動產,其扣除所設抵押,估列淨值為94萬730 元,該等財產總額顯較上開犯罪所得為低。又如附表五所示帳戶餘額,其中347 萬元來自被告於105 年4 月底出售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 樓之5 房地尾款,而建國房地係被告87年7 月7 日取得;附表六所示之不動產,除位於萬里區價值僅730 元之殯葬用地外,取得時間均在99年底以前,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財產,均係被告原有之財產。 ㈣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而為澈底剝奪不法利得,同條第4 項亦明定犯罪所得包括其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參照此次修正後刑法第2 條之立法理由,已揭櫫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基本法律原則,剝奪犯罪所得,為防止犯罪之主要手段,亦即不法所得沒收之目的,在除去行為人或第三人之不法獲利,以消除行為人再犯之經濟誘因,因此犯罪所得本非屬犯罪行為人之正當財產權,自應予以剝奪,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為落實刑法沒收新制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之本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謂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當指犯罪行為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是本案被告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及逃漏應納之稅捐,共計2 億8936萬2171元,惟因要難具體認定犯罪所得之流向,請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就附表五、六所示之財產,諭知追徵。 ㈤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4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 條之2第1項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4亦定有明文。復觀刑法第40條第3 項之修法理由: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十九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 Disen titlement),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爰參照德國刑法第73條、第76a 條、日本刑法改正草案第76條、第78條、美國聯邦法典第28篇第2466條、反貪腐公約第54條第1 項第c 款及UNODC2005 年防制洗錢與資助恐怖行動法範本,於第3 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 三、經查: ㈠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陳玉芬有聲請意旨所載涉犯業務侵占之犯行: ⒈證人王雅芳於調查局供述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副執行長,主要負責職員及老師人事管理業務、活動規劃及行銷包裝等工作,邱素貞瑜珈公司在各地設立之15家補習班,都是直營店,因教育局規定,教學補習班必須設立商行才能販售商品,所以像風愉韻商行、雅韻商行都是負責販售商品,隸屬邱素貞瑜珈公司,耿寶玉和許淑女是資深員工,所以陳玉芬才讓他們擔任負責人,實際上負責人還是陳玉芬,我唯一不碰的就是會計,會計張雲蓓直接對陳玉芬,公司支出我不清楚,所以不知公司盈虧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3893號卷㈠第60頁、第78頁反面,下稱他字卷)。 ⒉共同被告張雲蓓(業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4452 號為不起訴處分)於調查局供陳:我在100 年2 月初開始接邱素貞瑜珈公司總會計,負責開立支票給付廠商貨款、處理員工及老師薪資、總公司及各分店帳務及損益表、申報稅賦,有處理素貞瑜珈公司總公司及全臺15家分店以及崧宴公司餐廳帳務,平衡瑜珈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劉彥君,但實際負責人是陳玉芬,每家分店及餐廳收入都是自行存入分店及餐廳在金融機構所開設之的帳戶內,並各自設立帳目,但如果其中A 店所需資金不足時,總公司就會向資金足夠之B 店借錢,總公司用的會計科目為「代付款」及「暫借款」,邱素貞瑜珈公司實際上僅有陳玉芬1 人出資,另外負責人為劉彥君之公司,實際上也是陳玉芬出資,耿寶玉和許淑女擔任負責人的,他們兩個實際應該也有出資,出資比例我不清楚,從102 年業績開始下滑,陳玉芬就開始借給公司錢,金額1 次大概20萬元至300 萬元、400 萬元不等,累計迄今已達近4,000 萬元等語(見他字卷㈠第84頁反面至第87頁),復於偵查中供陳:崧宴公司向邱素貞瑜珈公司第一銀行復興銀行帳戶借款,都是由陳玉芬決定,因為兩家負責人都是陳玉芬,崧宴公司如果款項不足,就是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先支付,匯到崧宴公司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賺錢的話,再還給邱素貞瑜珈公司,崧宴餐廳一直在虧錢,邱素貞瑜珈公司各門市經營狀況不同,印象中從103 年陳玉芬個人就開始借款給邱素貞瑜珈公司,再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借款給崧宴公司或虧損之門市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 字第14452號卷㈡第3頁至第4頁,下稱偵卷)。 ⒊共同被告王雅芳(業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4452 號為不起訴處分)於偵查中陳稱:我從99年9 月開始是主辦會計,邱素貞瑜珈公司內帳數字,與稅務簽證財務報表數字多有不同,內帳之營業額、費用均報稅金額高,係由陳玉芬先決定要報給會計師多少金額,報給會計師之金額都是有開發票之金額,客戶之預付款都認列為收入,而非預收款,我曾經質疑過,陳玉芬認為沿用舊有的方式就好,如果認列預收款,他的收入是不敷成本及費用等語(見偵字卷㈠第157頁至第158頁)。 ⒋證人吳雅琪於調查局供陳:我負責處理邱素貞瑜珈公司及其全臺15家分店、崧宴公司等帳務,陳玉芬均為實際負責人,我與張雲蓓分工,邱素貞瑜珈公司及其分店、餐廳等帳戶是各自獨立設帳,但資金不足時,總公司會以代付款或暫借款向資金足夠的店借款。公司虧損主要來自一些分店和崧宴公司,我只知道從102 年開始,公司就頻繁向陳玉芬個人借款,金額大概1 次20萬元至300 萬元、400 萬元不等,累計達4,000 萬元,陳玉芬也有向外從朋友處募集資金,陳玉芬動用公司款項都會依照流程,我沒有遇過她隨便挪用公司的錢過。統整性的財務報表是由張雲蓓製作,我基於協助地位等語(見他字卷㈡第61頁反面至第65頁)。 ⒌證人王雪秋於調查局時陳稱:我在邱素貞瑜珈公司自93年擔任營業部經理,105 年4 月15日退休,邱素貞瑜珈公司及其所轄15家分店之實際負責人為陳玉芬,財務也都是互通,其中耿寶玉、許淑女及劉彥君都是掛名之負責人,但他們出資情形我不清楚,公司財務問題要問張雲蓓和吳雅琪,邱素貞瑜珈公司虧損陳玉芬除自己有借錢至少3,000 萬元給公司外,另外有向友人劉炎棋借錢,崧宴公司在102 年間開始營業,但從來沒有獲利過等語(見他字卷㈡第72頁至第75頁)。⒍證人劉彥君於調查局時陳稱:我父親劉炎棋和陳玉芬是多年好友,我在邱素貞公司擔任行政課課長,邱素貞瑜珈公司及其所轄15家分店之實際負責人為陳玉芬,帳戶統一由總公司的張雲蓓及吳雅琪作,我擔任平衡瑜珈公司之負責人陳玉芬有跟我說,我沒有想太多,我覺得她是單純出於善意想要我多學一點東西,我並沒有收取任何酬勞,我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任何股權或分到股利,只是掛名負責人,我不清楚耿寶玉、許淑女是否知悉邱素貞瑜珈公司將盈餘借支給崧宴公司或其他虧損的分店,我知道從去年開始,陳玉芬就常從國外匯錢借公司等語(見他字卷㈡第77頁反面至第81頁)。 ⒎證人耿寶玉於調查局時陳稱:我在89年開始當板橋店店長,我出資45% ,西門店我有出資20% ,101 年、102 年間,陳玉芬幾乎每年都會找我1 次,向我簡單說明我入股的板橋店及西門店財務狀況,讓我知道是虧損或是有盈餘,但這3 、4 年間,陳玉芬並沒有再找我說明西門店及板橋店盈虧,我知道分墊款項就是會統一繳給公司處理,板橋店這1 、2 年都沒有達到總公司要求的績效目標等語(見他字卷㈡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 ⒏證人許淑女於調查局時陳稱:我在90年開始當桃園店負責人我有出60萬元,入股30% ,但我只是掛名,不像耿寶玉有處理店內財務,只有開始幾年,陳玉芬會請我到她辦公室告知我因為公司有賺錢,所以給我幾次錢,款項大概是數萬元至20萬元、30萬元,我就只擔任瑜珈老師,邱素貞瑜珈公司及其所轄15家分店之實際負責人為陳玉芬,這2 、3 年陳玉芬就沒有再找我去辦公室討論桃園店的財報,我也沒有拿到錢等語(見他字卷㈡第87頁反面至第90頁)。 ⒐就前揭證人及共同被告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可知,被告陳玉芬為邱素貞瑜珈公司及其所屬15家補習班暨商行之實際負責人,財務部分均由被告陳玉芬實際全數掌控,且因案發前經營狀況不佳,被告陳玉芬有自行借款或自民間借款注入其他資金至邱素貞瑜珈公司、崧宴公司以渡過財務困難,並因應各分店需要而調支款項,聲請意旨所載之各次匯款行為,亦可能係證人前開所述被告陳玉芬因應此種需求而為,則被告陳玉芬是否有業務侵占之犯意,實有所疑;另邱素貞瑜珈公司自會員處收受之會費,雖屬「預付型」之消費,惟自會員處收受現金後,即已與被告陳玉芬所掌控之邱素貞瑜珈公司帳戶內之現金混同使用,是否即如聲請意旨所載因屬「預付型」之消費,會計上仍屬負債,資金即不得加以先行支用,亦有所疑;據此,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陳玉芬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業務侵占犯行,是就聲請意旨所載,被告陳玉芬涉犯業務侵占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依卷內資料應可認定被告陳玉芬有聲請意旨所載逃漏稅捐之犯行: 就邱素貞瑜珈公司是否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銷項稅額乙節,經臺北地檢署函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經該局105 年12月30日函覆「說明:三、所詢旨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實際帳載數,查與申報數不同致短漏報者,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 項、第35條第1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惟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者,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辦理。」並檢送邱素貞瑜珈公司及其關係企業99年度至104 年度相關逃漏稅額計算明細共7 紙(見14452 號卷㈠第205 頁至第213 頁),是就聲請意旨所載,被告陳玉芬有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營業稅額達637 萬1,366 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基此,依卷內證據資料,被告陳玉芬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營業稅額為637 萬1,366 元,應屬被告陳玉芬之犯罪所得,則已扣案附表五所示之金融帳戶餘額合計為新臺幣537 萬6,608 元、澳幣9.71元、人民幣14.15 元,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聲請意旨所載附表六之房地價值,經核聲請意旨所估算之價值並無不合,是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就附表六所載之房地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0 日刑 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5 日附表一 ┌─┬──┬────────┬────┬───┬─────┐ │序│內帳│ 營利事業名稱 │統一編號│負責人│ 營運處 │ │號│代碼│ │ │ │ │ ├─┼──┼────────┼────┼───┼─────┤ │1 │ A │台北市私立邱素貞│00000000│陳玉芬│八德營運處│ │ │ │瑜珈術短期技藝補│ │ │ │ │ │ │習班 │ │ │ │ │ │ │ │ │ │ │ ├─┼──┼────────┼────┼───┼─────┤ │2 │ A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八德營運處│ │ │ │八德門市 │ │ │ │ │ │ │ │ │ │ │ ├─┼──┼────────┼────┼───┼─────┤ │3 │ B │雅韻商行 │00000000│陳玉芬│建國營運處│ ├─┼──┼────────┼────┼───┼─────┤ │4 │ B │台中市私立邱素貞│00000000│陳玉芬│建國營運處│ │ │ │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 │5 │ C │台北市私立邱氏瑜│00000000│陳玉芬│公館營運處│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6 │ C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公館營運處│ │ │ │公館門市 │ │ │ │ ├─┼──┼────────┼────┼───┼─────┤ │7 │ D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士林營運處│ │ │ │士林門市 │ │ │ │ ├─┼──┼────────┼────┼───┼─────┤ │8 │ D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士林營運處│ │ │ │限公司 │ │ │ │ ├─┼──┼────────┼────┼───┼─────┤ │9 │ E │風孜韻商行 │00000000│耿寶玉│板橋營運處│ ├─┼──┼────────┼────┼───┼─────┤ │10│ E │素貞瑜伽術短期補│00000000│耿寶玉│板橋營運處│ │ │ │習班 │ │ │ │ ├─┼──┼────────┼────┼───┼─────┤ │11│ F │風莉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西門營運處│ ├─┼──┼────────┼────┼───┼─────┤ │12│ F │台北市私立素貞瑜│00000000│陳玉芬│西門營運處│ │ │ │伽短期補習班 │ │ │ │ ├─┼──┼────────┼────┼───┼─────┤ │13│ H │風新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樹林營運處│ ├─┼──┼────────┼────┼───┼─────┤ │14│ H │邱氏瑜伽短期補習│00000000│陳玉芬│樹林營運處│ │ │ │班 │ │ │ │ ├─┼──┼────────┼────┼───┼─────┤ │15│ I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永和營運處│ │ │ │限公司 │ │ │ │ ├─┼──┼────────┼────┼───┼─────┤ │16│ I │風愉韻商行 │00000000│陳玉芬│永和營運處│ ├─┼──┼────────┼────┼───┼─────┤ │17│ J │風淑韻有限公司 │00000000│許淑女│桃園營運處│ ├─┼──┼────────┼────┼───┼─────┤ │18│ J │私立素貞瑜伽短期│00000000│許淑女│桃園營運處│ │ │ │補習班 │ │ │ │ ├─┼──┼────────┼────┼───┼─────┤ │19│ K │風雅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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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逢甲營運處│ │ │ │限公司附設台中市│ │ │ │ │ │ │私立逢甲邱素貞瑜│ │ │ │ │ │ │伽短期補習班 │ │ │ │ ├─┼──┼────────┼────┼───┼─────┤ │32│ │平衡瑜伽有限公司│00000000│劉彥君│ │ └─┴──┴────────┴────┴───┴─────┘ 附表四 ┌───┬───────────┬──────┬──────┐ │年度 │內帳銷售額(附表一編號1│附表一編號32│附表一編號33│ │ │至31號總計,單位元) │號內帳銷售額│號內帳銷售額│ ├───┼───────────┼──────┼──────┤ │99 │ 105,996,664│ │ │ ├───┼───────────┼──────┼──────┤ │100 │ 123,054,436│ │ │ ├───┼───────────┼──────┼──────┤ │101 │ 90,342,715│ │ │ ├───┼───────────┼──────┼──────┤ │102 │ 100,432,726│ 495,993│ 16,395,658│ ├───┼───────────┼──────┼──────┤ │103 │ 98,166,377│ 549,711│ 21,925,545│ ├───┼───────────┼──────┼──────┤ │104 │ 97,881,443│ │ 23,357,628│ └───┴───────────┴──────┴──────┘ 附表五 ┌────┬───────────┬───────┬──────┐ │查詢金融│已凍結帳戶戶名 │餘額(未註明者│同一金融機構│ │機構分行│ │均新臺幣元) │餘額總計 │ ├────┼───────────┼───────┼──────┤ │1.第一商│1.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269,101│ 1,390,065│ │ 銀復興│ 司 │ │ │ ├────┼───────────┼───────┼──────┤ │ │2.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 │ 36,839│ │ ├────┼───────────┼───────┼──────┤ │ │3.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133,128│ │ │ │ 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士林│ │ │ │ │ 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4.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0│ │ │ │ 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中山│(結清銷戶) │ │ │ │ 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5.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21,425│ │ │ │ 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民權│ │ │ │ │ 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6.風琇韻商行 │ 20,433│ │ ├────┼───────────┼───────┼──────┤ │ │7.風莉韻有限公司 │ 3,969│ │ ├────┼───────────┼───────┼──────┤ │ │8.風愉韻商行 │ 16,065│ │ ├────┼───────────┼───────┼──────┤ │ │9.風雅韻有限公司 │ 23,613│ │ ├────┼───────────┼───────┼──────┤ │ │10.風雅韻有限公司中山 │ 14,944│ │ │ │ 門市 │ │ │ ├────┼───────────┼───────┼──────┤ │ │11.風雅韻有限公司公館 │ 6,234│ │ │ │ 門市 │ │ │ ├────┼───────────┼───────┼──────┤ │ │12.風雅韻有限公司民權 │ 29,728│ │ │ │ 門市 │ │ │ ├────┼───────────┼───────┼──────┤ │ │13.風新韻有限公司 │ 46,737│ │ ├────┼───────────┼───────┼──────┤ │ │14.陳玉芬 │ 83,745│ │ ├────┼───────────┼───────┼──────┤ │ │15.新竹市私立邱素貞瑜 │ 371,699│ │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16.臺中市私立邱素貞瑜 │ 68,092│ │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17.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 │ 49,220│ │ │ │ 短期補習班 │ │ │ ├────┼───────────┼───────┼──────┤ │ │18.臺北市私立風湘韻瑜 │ 20,263│ │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19.臺北市私立風雅韻瑜 │ 50,609│ │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20.臺北市私立素貞瑜珈 │ 124,221│ │ │ │ 短期補習班 │ │ │ ├────┼───────────┼───────┼──────┤ │2.第一商│1.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8,799│ 12,220│ │ 銀內湖│ 司 │ │ │ ├────┼───────────┼───────┼──────┤ │ │2.風雅韻有限公司內湖門│ 3,391│ │ │ │ 市 │ │ │ ├────┼───────────┼───────┼──────┤ │ │3.陳玉芬 │ 30│ │ ├────┼───────────┼───────┼──────┤ │3.第一商│1.陳玉芬 │ 5,513│ 23,576│ │ 銀中港│ │ │ │ ├────┼───────────┼───────┼──────┤ │ │2.風雅韻有限公司 │ 18,063│ │ ├────┼───────────┼───────┼──────┤ │4.第一商│1.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4,122│ 4,122│ │ 銀八德│ 司附設臺中市私立逢甲│ │ │ │ │ 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2.陳玉芬 │ 0│ │ ├────┼───────────┼───────┼──────┤ │5.第一商│私立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19,121│ 19,121│ │ 銀桃園│ │ │ │ ├────┼───────────┼───────┼──────┤ │6.第一商│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司│ 14,208│ 14,208│ │ 銀永和│附設新北市私立永和邱素│ │ │ │ │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7.第一商│雅韻商行 │ 42,373│ 42,373│ │ 銀臺中│ │ │ │ ├────┼───────────┼───────┼──────┤ │8.台北富│1.風雅韻有限公司 │ 21,752│ 43,806│ │ 邦商銀│ │ │ │ │ 中崙 │ │ │ │ ├────┼───────────┼───────┼──────┤ │ │2.陳玉芬 │ 22,054│ │ ├────┼───────────┼───────┼──────┤ │10.花旗(│1.風雅韻有限公司 │ 99,218│ 3,574,865│ │ 台灣)│ │(聲請書原誤載│外幣: │ │ 復興 │ │為0) │ 澳幣9.71│ │ │ │ │(聲請書原誤│ │ │ │ │載為9.72) │ │ │ │ │ 人民幣14.15│ ├────┼───────────┼───────┼──────┤ │ │2.臺北市私立瑜珈術短期│ 0 │ │ │ │ 技藝補習班 │(聲請書原誤載│ │ │ │ │為99,218) │ │ ├────┼───────────┼───────┼──────┤ │ │3.陳玉芬 │ 3,475,647│ │ │ │ │外幣: │ │ │ │ │ 澳幣9.71│ │ │ │ │(聲請書原誤載│ │ │ │ │為9.72) │ │ │ │ │ 人民幣14.15 │ │ ├────┼───────────┼───────┼──────┤ │11.彰化 │素貞瑜珈術短期補習班 │活期+甲存帳戶 │ 5,000│ │ 板橋 │ │各一 │ │ │ │ │合計5,000 │ │ ├────┼───────────┼───────┼──────┤ │12.台銀 │風淑韻有限公司 │活期: 541 │ 247,252│ │ 桃園 │ │支存:246,711 │ │ ├────┼───────────┼───────┼──────┤ │合計 │ │ │ 5,376,608│ │ │ │ │ 澳幣:9.71│ │ │ │ │人民幣: │ │ │ │ │ 14.15│ └────┴───────────┴───────┴──────┘ 附表六:不動產 ┌───┬──────┬───────────┬─────┬─────┐ │查詢地│建物門牌/ 地│面積/參考周邊實價或土 │推估價格 │備註 │ │政所 │號 │地公告現值 │ │ │ ├───┼──────┼───────────┼─────┼─────┤ │1.中山│建物門牌:臺│長安段2 小段建號3447號│建物及土地│第一銀行設│ │(3893│北市復興南路│(143.08平方公尺,應有│共約1,838 │定最高抵押│ │他㈠卷│1 段36之10號│部分1/4 ) │萬元 │權3,000 萬│ │第135 │7 樓 │長安段2 小段建號3464號│ │元(取得所│ │頁反面│ │(1972.86 公尺,應有部│ │有權及設定│ │至第13│ │分2966/10000) │ │抵押權日期│ │7 頁)│ │長安段2小段建號3465號 │ │均為99年4 │ │ │ │(1706.04 平方公尺,應│ │月21日) │ │ │ │有部分228/10 000) │ │ │ │ │ │長安段2 小段建號3469號│ │ │ │ │ │(24.5平方公尺,應有部│ │ │ │ │ │分1/2 ) │ │ │ │ │ │編號47號停車位 │ │ │ │ ├──────┼───────────┤ │ │ │ │地號:長安段│面積:850平方公尺 │ │ │ │ │2 小段463 號│公告現值728,700元/每平│ │ │ │ │ │方公尺(應有部分301/40│ │ │ │ │ │000 ) │ │ │ ├───┼──────┼───────────┼─────┼─────┤ │2.汐止│地號:萬里區│全部面積11388平方公尺 │730元 │此為殯葬用│ │地政 │下萬里加投段│公告現值6,200元/每平方│ │地,研判是│ │(3893│萬里加投小段│公尺(應有部分3/290000│ │1 只塔位(│ │他㈠卷│128-8 號(林│) │ │取得所有權│ │第140 │地) │ │ │日期為103 │ │頁反面│ │ │ │年4 月21日│ │) │ │ │ │) │ ├───┼──────┼───────────┼─────┼─────┤ │3.三重│建物門牌:新│過田段建號2664號(115 │共約874萬 │華南銀行最│ │地政 │北市三重區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全│元 │高限額抵押│ │(3893│新路4 段31號│部) │ │權780 萬元│ │他㈠卷│3樓 │ │ │(取得所有│ │第115 ├──────┼───────────┤ │權日期為94│ │頁反面│地號:過田段│面積133.45平方公尺 │ │年9 月8 日│ │至第11│957號 │公告現值309,648元/每平│ │、設定抵押│ │6 頁、│ │方公尺(應有部分1/5) │ │權日期為10│ │第141 │ │ │ │4 年2 月3 │ │頁) │ │ │ │日 ) │ ├───┴──────┴───────────┼─────┴─────┤ │扣除所設抵押後估列淨值 │ 94萬7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