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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玉婷周泰德王惟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

原告
張曾仕
被告
姚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989號(原案號為:106年度審易字第11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逸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曾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