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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3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9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志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志堅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著有規定。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著有規定。再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前揭同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故本院確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18號、104年度臺抗字第951號、105年度臺抗字第170號裁定均同此見解),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惟本件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前開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祐宸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30日        │101年6月7日         │101年6月15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偵字第2646 │署102年度偵字第2646 │署102年度偵字第2646 │
│                │號                  │號                  │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 │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 │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4月13日    │   105年04月13日    │   105年04月13日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 │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 │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5年05月10日    │   105年05月10日    │   105年05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備            註│署105年度執字第3767 │署105年度執字第3767 │署105年度執字第3767 │
│                │號                  │號                  │號                  │
│                ├──────────┴──────────┴──────────┤
│                │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已執行完畢)                                                  │
└────────┴────────────────────────────────┘
┌────────┬──────────┬──────────┬──────────┐
│ 編          號 │         4          │         5          │                    │
├────────┼──────────┼──────────┼──────────┤
│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6月25日        │102年01月01日至102年│                    │
│                │                    │02月04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偵字第2646 │署105年度偵字第12706│                    │
│                │號                  │號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 │106年度審簡字第586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4月13日    │   106年04月28日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 │106年度審簡字第586號│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5年05月10日    │   106年05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備            註│署105年度執字第3767 │署106年度執字第4526 │                    │
│                │號                  │號                  │                    │
│                ├──────────┤                    │                    │
│                │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                    │                    │
│                │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4│                    │                    │
│                │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5月(已執行完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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