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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宏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87號、106 年度執字第4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宏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宏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欄「105.06.02 」之記載應更正為「105 年6 月2 日下午1 時45分許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編號2 「犯罪日期」欄「105.05.10 」之記載應更正為「105 年5 月10日下午2 時30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時許」;編號1 至2 「備註」欄「台北地院106 年聲字第10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編號5 至6 「備註」欄應增列「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6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各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固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且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2 罪,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6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共7 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該7 罪之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7 罪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2 與編號5 、6 所定應執行刑及如附表編號3 、4 、7 所定宣告刑之總和。

㈢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3 、5 至7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㈣準此,本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3 、5 至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既有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出具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7 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7 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8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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