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8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89號

受刑人
葉大有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77年3月4日所為77年度訴字第196 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葉大有因盜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77年度訴字第196 號判處「葉大有連續強劫而強姦,未遂,處有期徒刑8 年」,嗣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係於民國(下同)85年12月31日制定並於86年1 月22日公布,聲明疑義人所犯盜匪等案件早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即已確定,故聲明疑義人非屬該法第2 條所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91條之 1、監獄行刑法第81條同法第82條之1所為之強制治療即非適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聲明疑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又所稱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葉大有因犯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77年3月4日以77年度訴字第196 號刑事判決判處「葉大有連續強劫而強姦,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在案,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所諭知之主刑並無意義不明,致生執行上之疑義情形,自難認本件聲明疑義有理由,合先敘明。

㈡至聲明疑義人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強制治療所依法條於法不合,按聲明疑義人所犯上開強劫而強姦未遂罪,既經當時的法院依當時有效之懲治盜匪條例論處罪刑確定,則於判決確定後即無法律變更或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聲明疑義人指摘本件應重新比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定義問題,已有誤會。況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與配套之刑法強盜、擄人勒贖及其結合犯等相關條文之修正及增訂,同經立法院於91年1 月28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月30日分別公布廢止及施行,考其立法目的,在使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之相關犯罪行為回歸刑法之適用,以保障人權,是懲治盜匪條例雖經廢止,然非法律變更為不處罰之行為,僅係回歸普通刑法論處該行為,自合於刑法第91條之1、監獄行刑法第81條同法第82條之1所定強制治療之範圍,附此說明。

㈢綜上,本件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8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