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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4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4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世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趙世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3至17行所載應更正為「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4月19日19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趙世傳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之侵害尚非直接,兼衡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
     被      告  趙世傳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世傳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
    )以 93 年度毒聲字第 56 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93 年 3 月 15 日執行完
    畢釋放,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3 年度毒
    偵字第 19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苗栗地院以 93 年度苗簡字第 844 號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院以
    94 年度訴字第 234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 9 月、 7 月,
    定應執行刑 1 年 2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苗栗地院以 95 年度易字第 341 號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確定
    ,嗣經苗栗地院以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2 號裁定減為有期
    徒刑 4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地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97 年度簡字第
    7925 號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7 年 4 月 10 日某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 00 號 5 樓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嗣於 107 年 4 月 19
    日 18 時 38 分許,警員因偵辦恐嚇案件至趙世傳位於臺北
    市○○區○○路 00 號 5 樓之住處查訪,經其同意受搜索
    ,當場於房間內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 1 組,復經其同意採
    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悉上情(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部分,另案
    偵辦中)。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趙世傳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之自白                │                        │
│    │                      │                        │
├──┼───────────┼────────────┤
│2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警員至被告住處扣得安非他│
│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命吸食器 1 組之事實。   │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錄表                  │                        │
│    │                      │                        │
├──┼───────────┼────────────┤
│3   │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尖│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
│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    │公司 107 年 5 月 4 日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                        │
│    │檢體編號:128092)、臺│                        │
│    │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                        │
│    │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                        │
│    │液檢體編號:128092)  │                        │
│    │                      │                        │
├──┼───────────┼────────────┤
│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 1  │
│    │務中心 107 年 5 月 1  │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
│    │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
│    │號毒品鑑定書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安非他
    命吸食器 1 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
    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唐仲慶
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外,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  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47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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