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2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聖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66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聖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王聖瑋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2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有於短時間內多次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情形,堪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所犯屬自我危害行為,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衡諸其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661號
    被      告  王聖瑋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聖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又於上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5年間,因再犯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81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106年1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7年5月2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7年5月29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居所為警拘
    提查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偵辦。證據並所犯
    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王聖瑋於警詢之自白│被告於107年5月29日,在新北市○
○    ○                      ○○○區○○路00號2樓居所為警 │
│    │                      │拘提查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
│    │                      │採集尿液檢體送驗之事實。    │
├──┼───────────┼──────────────┤
│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於107年5月29日為警所採集│
│    │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4日│之尿液檢體,經送驗後呈安非他│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
│    │編號:118660號)、臺北│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    │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安非他命之事實。            │
│    │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
    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
    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温格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7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