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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邱瓊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冬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冬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適用法條部分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度顯較修正前為重,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於99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108年2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後,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皆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為強盜案件,與本件竊盜罪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且被告於上開前案之重刑執行完畢後,旋即再犯本案2罪,可見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均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88年間起即有多起竊盜案件經判刑執行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仍再度犯下本件相同類型之罪,可見未從歷次前案記取教訓。被告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分別竊取2被害人之手機,造成2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兼衡竊得手機之價值(詳如附表所示),且該等物品均經被害人領回,以及被告坦承犯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障礙等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竊得之手機業經2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自無必要再予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瑩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竊取物品(被害人及價值)  │宣告刑                            │
├──┼─────────────┼─────────────────┤
│1   │IPHONE 7PLUS手機1支(高市 │陳冬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
│    │紅錦所有,價值約新臺幣《下│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同》3萬元)               │壹日。                            │
├──┼─────────────┼─────────────────┤
│2   │紅米NOTE5手機1支(陳南喜所│陳冬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有,價值約5千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5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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