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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鎮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何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何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何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惟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以103 年訴字第633 號判決,就妨害自由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殺人未遂諭知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386號判決就妨害自由部分撤銷改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殺人未遂及其餘被訴部分均駁回上訴,於107 年10月2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最後事實審為臺灣高等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所定之管轄法院,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傷害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
│                │                    │由                  │由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23日      │101 年8 月28日晚間11│101 年8 月28日晚間11│
│                │                    │時許至11時20分許    │時30分許至同年月29日│
│                │                    │                    │凌晨2 時47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3 年度偵字第3561號  │3 年度偵字第3683號  │3 年度偵字第3683號  │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088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2386│105 年度上訴字第2386│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 年5 月21日      │107 年9 月27日      │107 年9 月27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088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2386│107 年度上訴字第2386│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103 年6 月17日      │107 年10月23日      │107 年10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於103 年12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備            註│2、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略載為101 年8 月28日晚上11時許, │
│                │   爰逕予更正如上。                                             │
│                │3、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誤載為101 年8 月28日晚上11時許, │
│                │   爰逕予更正如上。                                             │
│                │4、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38│
│                │   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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