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涂育銘
葉智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之認定:
㈠按已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撤回起訴外,並不能因檢察官在審判期日表示減縮起訴事實、或未予陳述主張或以更正之方式,而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此與民事訴訟程序因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而得由當事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不同。換言之,該部分既未消滅訴訟繫屬,法院仍應予以裁判(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字第2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以108 年度蒞字第7003號補充理由書,認關於被告涂育銘就如附表一、被告葉智傑就如附表二所示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應均僅係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製造營業假象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尚難認有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公司逃漏營業稅之可能,爰將被告涂育銘就如附表一、被告葉智傑就如附表二部分,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起訴事實,予以減縮(見本院卷第65至68頁);然揆諸前開說明,上開減縮部分既未消滅訴訟繫屬,仍屬本案審理範圍,故仍以起訴書之記載為準,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育銘、葉智傑依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他人邀約而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成立空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均應有所預見,竟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及5,000 元之代價,分別於104 年4 月27日及104 年6 月29日,辦理登記為涂育事業有限公司(當時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9 樓之2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樓、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同市○○區○○○路0段000 號、同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6 等處,下稱涂育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並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涂育銘明知涂育公司於104 年5 月至104 年6 月間,並未銷售貨物予永久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永久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上揭期間,在不詳地點,接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永久公司,由永久公司持向稅捐主管機關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總計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 紙,銷貨發票金額2 萬8,000 元,而逃漏稅額1,40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被告葉智傑明知涂育公司於104 年6 月至105 年8 月間,並未銷售貨物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上揭期間,在不詳地點,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由該等公司持向稅捐主管機關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總計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9紙,銷貨發票金額3,278 萬2,203 元,而逃漏稅額163 萬9,11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㈢綜上,因認被告涂育銘、葉智傑均分別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等)或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54 號、95年度台非字第99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57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純一罪。而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626 號、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涂育銘部分:
1.被告涂育銘確曾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託,提供個人資料、證件,而於104 年4 月15日至同年8 月31日、104 年4 月15日至同年9 月2 日,分別擔任育銘開發有限公司、涂雄開發有限公司(下分別稱育銘公司、涂雄公司,此2 公司均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9 樓之2 )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此2 公司於上開期間無銷貨予永久公司、和運興實業有限公司及良皓工程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接續填製育銘公司之統一發票17張、涂雄公司之統一發票24張(其中開立予永久公司之發票日期均為104 年5 月),銷售金額合計5,075 萬9,004 元及4,627 萬4,461 元,交付予永久公司、和運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運公司)及良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良皓公司)等3 家公司,充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供扣抵銷項稅額等情。上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734 、837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849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209 號判決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107 年3月27日確定(下稱涂育銘前案)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及被告涂育銘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
2.觀之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涂育銘於104 年5 月至104 年6 月間以「涂育公司」負責人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予永久公司之此部分犯行,雖與涂育銘前案所涉及開立不實發票之「育銘公司」、「涂雄公司」不同,但本案此部分與前案的基本行為態樣,均係由被告涂育銘提供個人資料充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配合虛開發票,犯罪手法均相同。且查,涂育公司及育銘公司之核准設立日期均為104 年4 月27日、涂雄公司之核准設立日期均為104 年4 月23日,此有上開公司之公示登記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訴字卷第89至94頁),設立時間極為接近;佐以被告涂育銘於偵查中供稱:104 年間,有一名年約50多歲之男子找伊擔任育銘公司、涂雄公司及涂育公司負責人,於是伊送上開3 家公司設立的文件及申請發票之文件,每月領取人頭費及薪資,伊在該男子那邊做了約5 個月等語(見8215號偵卷第711 至713 頁);另於本院中供稱:伊當時係一次交付證件予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周先生」之成年男子,由「周先生」帶伊去臺北市商業處,分三天辦理涂育公司、育銘公司、涂雄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登記,並開立上開3 家公司之不實發票等語(見本院卷第54至57頁),足認被告涂育銘係受同1 名「周先生」所邀,應允擔任涂雄公司、育銘公司及涂育公司等3 家公司之負責人,並1 次性提供個人證件資料予「周先生」,以供辦理此3 家公司之設立及以此3 家公司負責人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又被告涂育銘擔任涂育公司負責人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期間為「104 年5 月」、對象為「永久公司」,恰與涂育銘前案中認定被告擔任涂雄公司、育銘公司負責人而於「104 年5 月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永久公司」之期間、交易對象均有所重疊,益證被告涂育銘係基於一個犯罪意思,接續於重疊、密接之時間,以涂育公司、育銘公司及涂雄公司等3 家名義,多次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甚明。據此,被告涂育銘既受同一人之邀,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擔任涂育公司、育銘公司及涂雄公司等3 家公司之負責人,並於104 年5 月間密集多次以相同方式開立該3 間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其各次犯行之時間互有重疊、情節相似,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可認其先後所犯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接續實行整體犯罪計畫,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行為一罪。是以,本案被告涂育銘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與涂育銘前案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一罪之關係,應受該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㈡被告葉智傑部分:
1.依起訴書所載,被告葉智傑係受他人邀約,自104 年6 月29日起擔任涂育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涂育公司於104 年6 月至105 年8 月間,並未銷售貨物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卻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總計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9紙等情,倘若成立犯罪,在行為與罪數之判斷上,因被告葉智傑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涂育公司負責人身分持續開立不實發票給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核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起訴書所指被告葉智傑涉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行為態樣,乃係被告葉智傑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應認與其所涉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間之行為有重疊部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換言之,公訴意旨所認本案被告葉智傑之犯行,為一行為一罪之關係。
2.又被告葉智傑確曾受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周先生」、「管先生」之成年男子邀請,提供個人資料、證件而自104 年6 月29日起,擔任羅義興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下稱羅義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該公司自104 年8 月17日起負責人變更為許義芳),明知羅義興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事實,竟以羅義興公司名義於104 年7 月至8 月間接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9紙,銷售金額合計9,724 萬4,732 元,交付予怡禾有限公司、頡昇企業有限公司及彰育金屬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而幫助上開3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486 萬2,23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等情。上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432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055號判決被告葉智傑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於106 年7月28日確定(下稱葉智傑前案),有上開裁判書、被告葉智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羅義興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足憑(見105 年度偵字第8784號偵卷第10至12頁、本院卷第25至27頁)。
3.細觀本案被告葉智傑被訴部分與葉智傑前案犯行之基本行為態樣,均係被告葉智傑提供個人資料充任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配合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犯罪手法均相同。且被告葉智傑於前案擔任負責人之「羅義興公司」雖與本案之「涂育公司」不同,但被告葉智傑於偵查及本院中始終供稱:伊與「周先生」合作,由伊擔任涂育公司及羅義興公司之負責人,每間公司每月可獲取5,000 元之報酬等語(見8215號偵卷第648 頁、本院審訴卷第52至53頁、本院訴字卷第55頁),於本院中更稱:伊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期間做的行為都是一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佐以被告葉智傑係於104 年6 月29日同時辦理羅義興公司與涂育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登記等情,有上開2 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8215號偵卷第28至30頁、105 年度偵字第8784號偵卷第10頁);再對照葉智傑前案以羅義興公司負責人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之期間,與本案被告葉智傑擔任涂育公司負責人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之期間,均自104 年7 、8月間起,時間亦有所重疊,足認被告葉智傑係受同1 名「周先生」所邀,應允擔任羅義興公司及涂育公司負責人,並1次性提供個人證件資料予「周先生」以辦理上開2 家公司之設立後,即接續於重疊密接之時間內以相同方式多次開立該2 間公司之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營業稅;核其各次犯行之時間互有重疊、情節相似,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可認被告葉智傑上開所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接續利用羅義興公司及涂育公司此2 家公司負責人名義來實行整體犯罪計畫,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行為一罪。是以,本案被告葉智傑如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犯行,與葉智傑前案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一罪之關係,應受該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本案與已經判決之涂育銘前案及葉智傑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案被告涂育銘、葉智傑被訴部分,應分別受上開2 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效力所及,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五、至檢察官另以108 年度蒞字第7003號補充理由書增補:「被告葉智傑明知涂育公司於105 年8 月至106 年2 月間,並未銷售貨物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上揭期間,在不詳地點,接續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由該等公司持向稅捐主管機關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總計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65紙,銷貨發票金額40,742,611元,而逃漏稅額2,037,127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之犯罪事實,認此部分亦為起訴犯罪事實所及等語(見本院卷第65至72頁)。惟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而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的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又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否則應受免訴的判決。然如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應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根本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可言,即無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規定之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併予裁判。查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經審理結果認應為免訴判決,即與如附表三所示未經起訴書論及之其他事實,並無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規定之適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就此部分事實併予裁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涂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一)┌──┬──────┬────┬─────┬──────┬─────┐│編號│ 交易對象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1 │永久開發有限│104年5月│QA00000000│10,000 │500 ││ │公司 │ │ │ │ │├──┼──────┼────┼─────┼──────┼─────┤│2 │永久開發有限│104年5月│QA00000000│9,000 │450 ││ │公司 │ │ │ │ │├──┼──────┼────┼─────┼──────┼─────┤│3 │永久開發有限│104年5月│QA00000000│9,000 │450 ││ │公司 │ │ │ │ │├──┼──────┼────┼─────┼──────┼─────┤│ │ 合計 │ │ │28,000 │1,400 │└──┴──────┴────┴─────┴──────┴─────┘附表二:涂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二)┌──┬──────┬────┬─────┬──────┬─────┐│編號│ 交易對象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1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7月│QU00000000│1,819,000 │90,950 ││ │有限公司 │ │ │ │ │├──┼──────┼────┼─────┼──────┼─────┤│2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7月│QU00000000│2,236,060 │111,803 ││ │有限公司 │ │ │ │ │├──┼──────┼────┼─────┼──────┼─────┤│3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8月│QU00000000│408,597 │20,430 ││ │有限公司 │ │ │ │ │├──┼──────┼────┼─────┼──────┼─────┤│4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8月│QU00000000│65,173 │3,259 ││ │有限公司 │ │ │ │ │├──┼──────┼────┼─────┼──────┼─────┤│5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8月│QU00000000│57,177 │2,859 ││ │有限公司 │ │ │ │ │├──┼──────┼────┼─────┼──────┼─────┤│6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8月│QU00000000│669,011 │33,450 ││ │有限公司 │ │ │ │ │├──┼──────┼────┼─────┼──────┼─────┤│7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8月│QU00000000│28,859 │1,443 ││ │有限公司 │ │ │ │ │├──┼──────┼────┼─────┼──────┼─────┤│8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8月│QU00000000│70,460 │3,523 ││ │有限公司 │ │ │ │ │├──┼──────┼────┼─────┼──────┼─────┤│9 │昇裕開發工程│104年8月│QU00000000│191,166 │9,558 ││ │有限公司 │ │ │ │ │├──┼──────┼────┼─────┼──────┼─────┤│10 │美香珍貿易有│105年2月│AU00000000│1,014,300 │50,715 ││ │限公司 │ │ │ │ │├──┼──────┼────┼─────┼──────┼─────┤│11 │旭日昇工程有│105年2月│AU00000000│1,020,000 │51,000 ││ │限公司 │ │ │ │ │├──┼──────┼────┼─────┼──────┼─────┤│12 │旭日昇工程有│105年3月│BM00000000│1,697,500 │84,875 ││ │限公司 │ │ │ │ │├──┼──────┼────┼─────┼──────┼─────┤│13 │旭日昇工程有│105年3月│BM00000000│1,229,000 │61,450 ││ │限公司 │ │ │ │ │├──┼──────┼────┼─────┼──────┼─────┤│14 │旭日昇工程有│105年4月│BM00000000│1,362,000 │68,100 ││ │限公司 │ │ │ │ │├──┼──────┼────┼─────┼──────┼─────┤│15 │旭日昇工程有│105年4月│BM00000000│1,508,000 │75,400 ││ │限公司 │ │ │ │ │├──┼──────┼────┼─────┼──────┼─────┤│16 │義正興工程有│105年2月│AU00000000│425,000 │21,250 ││ │限公司 │ │ │ │ │├──┼──────┼────┼─────┼──────┼─────┤│17 │文慶實業有限│104年9月│RN00000000│2,150,500 │107,525 ││ │公司 │ │ │ │ │├──┼──────┼────┼─────┼──────┼─────┤│18 │文慶實業有限│104年9月│RN00000000│2,091,400 │104,570 ││ │公司 │ │ │ │ │├──┼──────┼────┼─────┼──────┼─────┤│19 │文慶實業有限│104年10 │RN00000000│2,162,100 │108,105 ││ │公司 │月 │ │ │ │├──┼──────┼────┼─────┼──────┼─────┤│20 │文慶實業有限│104年10 │RN00000000│1,659,021 │82,951 ││ │公司 │月 │ │ │ │├──┼──────┼────┼─────┼──────┼─────┤│21 │文慶實業有限│104年10 │RN00000000│1,701,609 │85,080 ││ │公司 │月 │ │ │ │├──┼──────┼────┼─────┼──────┼─────┤│22 │文慶實業有限│105年2月│AU00000000│1,275,800 │63,790 ││ │公司 │ │ │ │ │├──┼──────┼────┼─────┼──────┼─────┤│23 │鴻志工程有限│105年2月│AU00000000│1,876,000 │93,800 ││ │公司 │ │ │ │ │├──┼──────┼────┼─────┼──────┼─────┤│24 │鴻志工程有限│105年3月│BM00000000│958,000 │47,900 ││ │公司 │ │ │ │ │├──┼──────┼────┼─────┼──────┼─────┤│25 │鴻志工程有限│105年6月│CD00000000│2,232,470 │111,624 ││ │公司 │ │ │ │ │├──┼──────┼────┼─────┼──────┼─────┤│26 │鴻志工程有限│105年7月│CV00000000│784,600 │39,230 ││ │公司 │ │ │ │ │├──┼──────┼────┼─────┼──────┼─────┤│27 │鴻志工程有限│105年8月│CV00000000│861,400 │43,070 ││ │公司 │ │ │ │ │├──┼──────┼────┼─────┼──────┼─────┤│28 │護康生活科技│105年5月│CD00000000│586,000 │29,300 ││ │有限公司 │ │ │ │ │├──┼──────┼────┼─────┼──────┼─────┤│29 │護康生活科技│105年6月│CD00000000│642,000 │32,100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 │32,782,203 │1,639,110 │└──┴──────┴────┴─────┴──────┴─────┘附表三:涂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三)┌──┬─────┬────┬──────┬──────┬─────┐│編號│ 交易對象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1 │遠方工程事│105年8月│CV00000000 │927,500 │46,375 ││ │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2 │黃義實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625,000 │31,250 ││ │限公司 │ │ │ │ │├──┼─────┼────┼──────┼──────┼─────┤│3 │棋雲工程有│105年8月│CV00000000 │270,000 │13,500 ││ │限公司 │ │ │ │ │├──┼─────┼────┼──────┼──────┼─────┤│4 │棋雲工程有│105年8月│CV00000000 │450,000 │22,500 ││ │限公司 │ │ │ │ │├──┼─────┼────┼──────┼──────┼─────┤│5 │紫竹有限公│104年11 │SG00000000 │500,000 │25,000 ││ │司 │月 │ │ │ │├──┼─────┼────┼──────┼──────┼─────┤│6 │紫竹有限公│104年11 │SG00000000 │700,000 │35,000 ││ │司 │月 │ │ │ │├──┼─────┼────┼──────┼──────┼─────┤│7 │紫竹有限公│104年11 │SG00000000 │330,000 │16,500 ││ │司 │月 │ │ │ │├──┼─────┼────┼──────┼──────┼─────┤│8 │紫竹有限公│105年3月│BM00000000 │1,852,500 │92,625 ││ │司 │ │ │ │ │├──┼─────┼────┼──────┼──────┼─────┤│9 │紫竹有限公│105年3月│BM00000000 │780,600 │39,030 ││ │司 │ │ │ │ │├──┼─────┼────┼──────┼──────┼─────┤│10 │高霖興業有│105年9月│DM00000000 │462,000 │23,100 ││ │限公司 │ │ │ │ │├──┼─────┼────┼──────┼──────┼─────┤│11 │高霖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456,000 │22,800 ││ │限公司 │月 │ │ │ │├──┼─────┼────┼──────┼──────┼─────┤│12 │高霖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54,762 │22,738 ││ │限公司 │ │ │ │ │├──┼─────┼────┼──────┼──────┼─────┤│13 │高霖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37,240 │21,862 ││ │限公司 │ │ │ │ │├──┼─────┼────┼──────┼──────┼─────┤│14 │高霖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397,605 │19,880 ││ │限公司 │ │ │ │ │├──┼─────┼────┼──────┼──────┼─────┤│15 │高霖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67,340 │23,367 ││ │限公司 │ │ │ │ │├──┼─────┼────┼──────┼──────┼─────┤│16 │高霖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32,788 │21,639 ││ │限公司 │ │ │ │ │├──┼─────┼────┼──────┼──────┼─────┤│17 │高霖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54,762 │22,738 ││ │限公司 │ │ │ │ │├──┼─────┼────┼──────┼──────┼─────┤│18 │高霖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37,240 │21,862 ││ │限公司 │ │ │ │ │├──┼─────┼────┼──────┼──────┼─────┤│19 │高霖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397,605 │19,880 ││ │限公司 │ │ │ │ │├──┼─────┼────┼──────┼──────┼─────┤│20 │高霖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67,340 │23,367 ││ │限公司 │ │ │ │ │├──┼─────┼────┼──────┼──────┼─────┤│21 │高霖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32,788 │21,639 ││ │限公司 │ │ │ │ │├──┼─────┼────┼──────┼──────┼─────┤│22 │高霖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54,762 │22,738 ││ │限公司 │ │ │ │ │├──┼─────┼────┼──────┼──────┼─────┤│23 │高霖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37,240 │21,862 ││ │限公司 │ │ │ │ │├──┼─────┼────┼──────┼──────┼─────┤│24 │高霖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67,340 │23,367 ││ │限公司 │ │ │ │ │├──┼─────┼────┼──────┼──────┼─────┤│25 │高霖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32,788 │21,639 ││ │限公司 │ │ │ │ │├──┼─────┼────┼──────┼──────┼─────┤│26 │傑晟科技有│105年8月│CV00000000 │788,200 │39,410 ││ │限公司 │ │ │ │ │├──┼─────┼────┼──────┼──────┼─────┤│27 │傑晟科技有│105年8月│CV00000000 │689,800 │34,490 ││ │限公司 │ │ │ │ │├──┼─────┼────┼──────┼──────┼─────┤│28 │傑晟科技有│105年8月│CV00000000 │726,000 │36,300 ││ │限公司 │ │ │ │ │├──┼─────┼────┼──────┼──────┼─────┤│29 │傑晟科技有│105年8月│CV00000000 │802,200 │40,110 ││ │限公司 │ │ │ │ │├──┼─────┼────┼──────┼──────┼─────┤│30 │傑晟科技有│105年8月│CV00000000 │756,000 │37,800 ││ │限公司 │ │ │ │ │├──┼─────┼────┼──────┼──────┼─────┤│31 │傑晟科技有│105年8月│CV00000000 │780,800 │39,040 ││ │限公司 │ │ │ │ │├──┼─────┼────┼──────┼──────┼─────┤│32 │傑晟科技有│105年8月│CV00000000 │947,000 │47,350 ││ │限公司 │ │ │ │ │├──┼─────┼────┼──────┼──────┼─────┤│33 │桂林興業有│105年9月│DM00000000 │488,000 │24,400 ││ │限公司 │ │ │ │ │├──┼─────┼────┼──────┼──────┼─────┤│34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430,000 │21,500 ││ │限公司 │月 │ │ │ │├──┼─────┼────┼──────┼──────┼─────┤│35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346,000 │17,300 ││ │限公司 │月 │ │ │ │├──┼─────┼────┼──────┼──────┼─────┤│36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445,000 │22,250 ││ │限公司 │月 │ │ │ │├──┼─────┼────┼──────┼──────┼─────┤│37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462,500 │23,125 ││ │限公司 │月 │ │ │ │├──┼─────┼────┼──────┼──────┼─────┤│38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368,000 │18,400 ││ │限公司 │月 │ │ │ │├──┼─────┼────┼──────┼──────┼─────┤│39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472,000 │23,600 ││ │限公司 │月 │ │ │ │├──┼─────┼────┼──────┼──────┼─────┤│40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468,000 │23,400 ││ │限公司 │月 │ │ │ │├──┼─────┼────┼──────┼──────┼─────┤│41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472,500 │23,625 ││ │限公司 │月 │ │ │ │├──┼─────┼────┼──────┼──────┼─────┤│42 │桂林興業有│105年10 │DM00000000 │483,000 │24,150 ││ │限公司 │月 │ │ │ │├──┼─────┼────┼──────┼──────┼─────┤│43 │桂林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54,762 │22,738 ││ │限公司 │ │ │ │ │├──┼─────┼────┼──────┼──────┼─────┤│44 │桂林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37,240 │21,862 ││ │限公司 │ │ │ │ │├──┼─────┼────┼──────┼──────┼─────┤│45 │桂林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397,605 │19,880 ││ │限公司 │ │ │ │ │├──┼─────┼────┼──────┼──────┼─────┤│46 │桂林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67,340 │23,367 ││ │限公司 │ │ │ │ │├──┼─────┼────┼──────┼──────┼─────┤│47 │桂林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32,788 │21,639 ││ │限公司 │ │ │ │ │├──┼─────┼────┼──────┼──────┼─────┤│48 │桂林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54,762 │22,738 ││ │限公司 │ │ │ │ │├──┼─────┼────┼──────┼──────┼─────┤│49 │桂林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437,240 │21,862 ││ │限公司 │ │ │ │ │├──┼─────┼────┼──────┼──────┼─────┤│50 │桂林興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397,605 │19,880 ││ │限公司 │ │ │ │ │├──┼─────┼────┼──────┼──────┼─────┤│51 │桂林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67,340 │23,367 ││ │限公司 │ │ │ │ │├──┼─────┼────┼──────┼──────┼─────┤│52 │桂林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32,788 │21,639 ││ │限公司 │ │ │ │ │├──┼─────┼────┼──────┼──────┼─────┤│53 │桂林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54,762 │22,738 ││ │限公司 │ │ │ │ │├──┼─────┼────┼──────┼──────┼─────┤│54 │桂林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37,240 │21,862 ││ │限公司 │ │ │ │ │├──┼─────┼────┼──────┼──────┼─────┤│55 │桂林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67,340 │23,367 ││ │限公司 │ │ │ │ │├──┼─────┼────┼──────┼──────┼─────┤│56 │桂林興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432,788 │21,639 ││ │限公司 │ │ │ │ │├──┼─────┼────┼──────┼──────┼─────┤│57 │裕晨國際開│105年6月│CD00000000 │88,000 │4,400 ││ │發有限公司│ │ │ │ │├──┼─────┼────┼──────┼──────┼─────┤│58 │鼎鴻開發有│105年5月│CD00000000 │60,000 │3,000 ││ │限公司 │ │ │ │ │├──┼─────┼────┼──────┼──────┼─────┤│59 │田鼎國際有│105年8月│CV00000000 │1,080,000 │54,000 ││ │限公司 │ │ │ │ │├──┼─────┼────┼──────┼──────┼─────┤│60 │田鼎國際有│105年8月│CV00000000 │1,140,200 │57,010 ││ │限公司 │ │ │ │ │├──┼─────┼────┼──────┼──────┼─────┤│61 │立佳實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2,244,691 │112,235 ││ │限公司 │ │ │ │ │├──┼─────┼────┼──────┼──────┼─────┤│62 │立佳實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1,375,220 │68,761 ││ │限公司 │ │ │ │ │├──┼─────┼────┼──────┼──────┼─────┤│63 │立佳實業有│106年1月│MP00000000 │2,382,108 │119,105 ││ │限公司 │ │ │ │ │├──┼─────┼────┼──────┼──────┼─────┤│64 │立佳實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1,143,614 │57,181 ││ │限公司 │ │ │ │ │├──┼─────┼────┼──────┼──────┼─────┤│65 │立佳實業有│106年2月│MP00000000 │1,606,978 │80,349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 │ │40,742,611 │2,037,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