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國胤
- 選任辯護人
- 葉恕宏律師
李奇哲律師
李孟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國胤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創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創譜公司)負責人,從事能源技術服務業之經營;其於民國102年間,與乙○○相識,進而成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於103年5月12日生育有1子。於105年間,李國胤為在屏東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並將再生能源所產生之電能出售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由其本人、乙○○先與創譜公司簽立採購委託書,委託創譜公司代買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復以其2人名義以及創譜公司名義分別承租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門號號碼為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用以申請設置3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預估各為499.2千瓦、499.2千瓦、280.02千瓦,其中東昇畜牧三期電廠(總裝置容量280.02千瓦,下稱三廠)發電設備係以乙○○名義設置,並以乙○○名義向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及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簽定電能購售契約等事宜後,李國胤復將三廠發電設備贈與乙○○;嗣因節稅考量,由乙○○個人成立乙○○企業社,於106年3月23日,並向能源局申請將三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至乙○○企業社而經核准(詳細電廠設置、移轉過程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載),乙○○旋將乙○○企業社大小章、印鑑章交付與李國胤保管,並委由李國胤及其所經營之創譜公司員工按月代為開立發票,向台電屏東區營業處請領每月出售電能之營收款項,並由乙○○按月收取三廠電能營收款項。李國胤明知三廠已贈與乙○○,且三廠電能營收均由乙○○收取、使用,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指示不知情之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於106年8月24日,在創譜公司上址內,在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上,盜蓋乙○○企業社大小章及印鑑章,用以表彰乙○○同意並申請將三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與創譜公司之意,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乙○○企業社」名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2份,復利用不知情之鴻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持以向能源局行使之,致令能源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為乙○○確有同意並申請三廠移轉與創譜公司,而於106年9月13日核准三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至創譜公司,足以損害於乙○○本人及能源局對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乙○○發覺,於106年9月26日向能源局提出異議,能源局於107年2月21日撤銷前開三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與創譜公司一案(過程詳如附表一編號16至22所載)。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李國胤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之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㈡、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在未事前告知告訴人乙○○之情形下,指示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於106年8月24日,在前述創譜公司辦公室內,蓋用乙○○企業社大小章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上,表彰該企業社負責人即告訴人同意並申請登記移轉三廠設備與創譜公司之意,並持向能源局行使等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創譜公司是屏東三廠太陽能發電設備之實質所有人,當時是為取得第一、二、三廠較優的電費,始借告訴人個人名義,申請三廠設備登記在告訴人名下,嗣為節稅,又以告訴人為負責人成立乙○○企業社,並於106年3月23日將三廠設備移到乙○○企業社名下,我認為告訴人只是借名登記,三廠設備申請移轉登記給創譜公司,不須經告訴人同意,並無偽造私文書犯意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謂:被告為創譜公司負責人,基於收益最大化之考量,將屏東太陽能發電廠分成三個廠,一廠登記在創譜公司、二廠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三廠登記在告訴人名下,但電廠實際之管理維護、經營均係由創譜公司負責,告訴人知悉其並非三廠之實際所有人,且同時授權由創譜公司全權處理該電廠之營運及後續之移轉作業,創譜公司既有的規劃本就是,迨一至三廠籌建完成後,先從二廠辦理移轉登記回創譜公司,再處理三廠移轉問題,所以公司在106年8月24日辦理三廠變更移轉,完全是依照公司既定規劃去辦理相關作業,所以不需要徵得告訴人同意,被告主觀上是依照與告訴人間就電廠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辦理,主觀上認為自己有制作權,也不需要去徵得告訴人的同意,被告主觀上欠缺偽造文書的犯意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創譜公司負責人,從事能源技術服務業之經營,於102年間,與告訴人相識,進而成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於103年5月12日生育有1子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7他5193卷第22頁、107偵15300卷㈠第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102年我與被告認識,於102年8月起同居,有一個小孩等語(見107偵15300卷㈠第32頁,本院108訴776卷第221、227頁)大致相符,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創譜公司)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㈠第112頁)。又於105年間,被告為在屏東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並將再生能源所產生之電能出售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先由其本人、告訴人與創譜公司簽立採購委託書,委託創譜公司代買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復以其2人名義以及創譜公司名義分別承租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門號號碼為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用以申請設置3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預估各為499.2千瓦、499.2千瓦、280.02千瓦,其中三廠發電設備係以告訴人名義設置,並以告訴人名義向能源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及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簽定電能購售契約等事宜;嗣因節稅考量,由告訴人個人成立乙○○企業社,於106年3月23日,並向能源局申請將三廠移轉至乙○○企業社而經核准(詳細電廠設置、移轉過程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載),告訴人旋將乙○○企業社大小章、印鑑章交付被告保管,由被告及其所經營之創譜公司員工按月開立三廠發票,向台電屏東區營業處請領每月出售電能之營收款項,再由告訴人按月收取三廠電能營收款項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107他5193卷第22至23頁,107偵15300卷㈠第34至35頁、同偵卷㈢第51至52頁,本院108訴776卷第40至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107偵15300卷㈠第32至33頁,本院108訴776卷第221至225頁)、證人即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於偵查及另案民事事件審理時證述(見同上偵卷㈠第35至36頁,本院107重訴508民事事件卷第178至189頁)、證人即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於偵查中證述(見同上偵卷㈠第46至47頁)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房屋稅單、保險費繳費證明資料、乙○○企業社發票影本在卷可憑(見108偵續289卷第141至145頁,107偵15300卷㈠第365至369頁)附卷足佐。上揭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復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指示不知情之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於106年8月24日,在創譜公司上址內,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上蓋用置放該公司之乙○○企業社大小章及印鑑章,用以表彰告訴人同意並申請將三廠移轉與創譜公司之意,制作「乙○○企業社」名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2份,利用不知情之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持以向能源局行使之,致令能源局於106年9月13日核准三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至創譜公司,嗣因告訴人發覺,於106年9月26日向能源局提出異議,能源局於107年2月21日撤銷前開三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與創譜公司一案(過程詳如附表一編號16至22所載)一節,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沒有事先跟告訴人講等語(見本院108訴776卷第13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事先沒有跟我說三廠設備移轉的事,我是事後才知道等語(同上本院卷第226、227頁);證人陳玉萍證稱:當時是由我辦理乙○○企業移轉回創譜公司相關同意暨申請文件,經辦是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處理,當時是被告指示等語(107偵15300卷㈠第35頁背面,本院107重訴508民事事件卷第179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6至22「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載證據佐證,堪認被告指示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制作「乙○○企業社」名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進而委託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向能源局行使該文書,事前並未經告訴人同意甚明。
㈢、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三廠發電設備本即屬創譜公司,告訴人僅係借名登記,並未贈與三廠發電設備與告訴人等語。本院查:⒈借名登記者,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雖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惟仍應符合一般契約之成立要件。本件被告雖以其所經營之創譜公司為三廠之實際權利人云云,惟本件三廠之電廠租金、房屋稅、保險費,確係由告訴人負責繳納,且該電廠收取之購電費亦係匯入告訴人之帳戶,由告訴人自行支配使用一節,此據證人即告訴人證述:三廠每月匯款給屋頂房東的租金都是我自己從個人的中國信託帳戶匯款給設備所在的屋頂房東,每個月台電會將購電費直接匯到我的帳戶,我可以自己運用,電廠的稅金、保費及每月租金,被告會通知我去繳費等語(見107偵15300卷㈠第33頁,本院108訴776卷第221至223頁),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房屋稅繳款書、保險費收據及繳款證明、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佐(見108偵續289卷第121至139頁、第141至145頁),顯見告訴人就該電廠之運作、經營,仍有管理、處分之權限,要與前述借名登記成立要件即有不符,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置辯,已難採信。⒉證人即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雖證稱:三廠當時是借名登記,創譜公司以乙○○企業社名義設立電廠,是因為級距問題,所以拆成三廠,資金設備均由創譜公司提供等語(見107偵15300卷㈠第35頁),惟其於另案民事事件審理時亦已明確證述:三廠向台電收取的電費,是由告訴人拿走,電廠設備申請、與台電屏東營業處簽訂電能購售契約及購電費請款等事宜,是依被告指示而為,被告告知三廠借名登記在告訴人名下,自始至終未見過告訴人等語(本院107重訴508民事事件卷第179至189卷,顯見證人陳玉萍實際並未見聞被告與告訴人合意成立三廠借名登記關係,僅係由被告單方告知,其所為前開證詞,尚不足作為對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⒊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103年時,被告有跟我說三廠要給我,他每個月都會給我生活費,叫我忍耐一下,當時被告是以給三廠方式當作我生活費支應方式,我收到電費他會說收到管理費很開心吧,可以去買東西等語(見107偵15300卷㈠第35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與被告在一起後,知道他已婚,他說他在台灣不能跟我結婚,所以給我這個電廠設備,他要照顧我,這個電廠的錢是用來支付我跟孩子的花費等語(見本院108訴776卷第221、227頁),並有其與告訴人間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而觀諸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確曾多次向告訴人表示三廠是給告訴人的,且提醒或要求告訴人自行繳管理費、房屋、保險費等,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前開證詞大致相符,果被告並無將三廠贈與告訴人之意,何需多次表示三廠是要給告訴人 並提醒告訴人按時繳房租、保險費,復將每月三廠電費收入告知告訴人?益徵被告確有將三廠設備贈與告訴人,由告訴人使用、收益之情,被告辯謂:並未贈與三廠一節,要與事實不符,無足採信。⒊被告雖辯稱:在對話中向告訴人表示贈與三廠,僅係為了安撫告訴人云云,惟觀諸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在本件案發前,即已曾向告訴人表示係本於照顧親人想法,給告訴人房子、電廠,並曾轉發保險費據、電費單據,告知電費入帳時間及提醒繳費等等,而於本件案發後,與告訴人發生爭吵之際,亦曾多次表示電廠是給告訴人等語,要與其謂僅係為安撫告訴人一情不同,前開置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洵無可採信。
㈣、辯護人雖謂:被告是認其為有制作權之人,主觀上欠缺偽造文書之故意等語。惟查,被告確有將三廠設備贈與告訴人,由告訴人使用收益該電廠電費營收一節,已如前述。且自三廠設備登記至告訴人名下,乃至告訴人成立乙○○企業社,將三廠移轉登記至乙○○企業社名下後,即曾向告訴人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5之對話內容。足認被告在辦理本件三廠發電設廠移轉至創譜公司之前,其已明知該電廠早已贈與告訴人而屬告訴人所有,並由告訴人收取電廠電費收入,由告訴人自行使用、處分該電廠電費收入。而被告係47年次,於本件行為時為年滿61歲之成年男子,教育程度為碩士,為創譜公司之負責人,係智識成熟之成年男子,縱使事後因與告訴人感情生變,而欲取回電廠設備之使用、收益權利,依其智識程度,應可知需循求法律途徑以為救濟,惟其捨此不為,利用保管乙○○企業社大小章、印鑑章之機會,在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下,擅自制作「乙○○企業社」名義之再生電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並進而行使之,其主觀上確有偽造進而行使之故意無誤。
㈤、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衹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本件告訴人係前述三廠電廠設備之所有人,並享有該電廠使用、收益權,依電廠設備之設置過程以觀,在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前,需向能源局申請備案核准,並於設備設置後,需再向電源局取得設備登記,台電公司始通知正式購售電能日期,電廠設備使用收益權人始能據此按月開立發票向台電公司請領購電費;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置管理辦法、經濟部太陽光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經濟部105年7月6日經能字第000000000公告,除屬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內不及100瓩免競標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外,其他有關上述管理辦法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相關業務,均委由能源局辦理,此觀諸附表一編號8、9所載之能源局函文甚明,足見能源局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具有行政上之管理權能,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以乙○○企業社名義,在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2份上,盜蓋乙○○企業社之大小印章,藉此表彰告訴人「同意並申請移轉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與創譜公司」之不實意思表示,復持向主管機關能源局申請公司移轉登記,已然侵奪告訴人對於該電廠設備之管理、處分權,復使主管機關就上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事項,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顯有損害告訴人之權益及主管機關對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所辯各節,均無足採,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其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暨申請書2份上,盜用乙○○企業社大小章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乙○○企業社」名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暨申請書,及不知情之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持以向能源局行使之,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三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贈與告訴人而屬告訴人所有,並由告訴人收取該電廠售電營收,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即擅自以「乙○○企業社」名義,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暨申請書2份,持以向能源局行使之,致令能源局誤認告訴人同意移轉而予以變更登記,有損於告訴人之權益,並損害主管機關對再生電源發電設備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已破壞他人對文書真正之信任及社會交易安全之秩序,且犯後復否認犯行,足認其並無悔意,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說明: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暨申請書2份,因已持向能源局行使(見107偵15300卷㈢第5至6頁),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宣告沒收。該2份申請書上之「乙○○企業社」、「乙○○」印文,因係被告未經同意,自行蓋用告訴人交付保管之印章,業據被告供承、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陳玉萍證述綦詳,是該2份2有書上之「乙○○企業社」、「乙○○」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移轉時序表
附表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內容摘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時間 處理經過 證據資料及出處 1 105.02.01 李國胤、乙○○分別與創譜公司簽立採購委託書,委託創譜公司代買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 李國胤、乙○○簽立之採購委託書(107偵15300卷㈠第220至221頁) 2 105.03.04 李國胤、乙○○、創譜公司分別與案外人李東曉承租屏東縣○○鄉○○段○號94號建物(座落於同鄉新力段717起號、門號號碼同鄉箕湖村進化路12-30號)屋頂,其中李國胤所簽立之租賃合約書並經民間公證人公證。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置場所租賃合約書3份、公證書1份(同上偵卷㈠第113至129頁) 3 105.03.21 李國胤、乙○○、創譜公司向能源局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申請表。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申請書暨相關附件資料共3份(同上偵卷㈠第151至183頁) 4 105.04.18 創譜公司與百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百元公司)簽立承攬契約,由創譜公司提供材料,百元公司負責施作東昇畜牧一期(下稱一廠)、東昇畜牧二期(下稱二廠)、東昇畜牧三期(下稱三廠)之太陽光電設備。 工程承攬合約書3份(同上偵卷㈠第135至149頁) 5 105.05.11 能源局同意李國胤、乙○○、創譜公司前述編號3之申請備案。 能源局105年5月11日能技字第10500075460號、第10500075480號、第10500075490號函(同上偵卷㈠184至192頁) 6 105.06.24 創譜公司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簽立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12-PV-000-0000)。 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同上偵卷㈠第193至201頁) 李國胤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簽立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12-PV-000-0000)。 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同上偵卷㈠第202至210頁) 乙○○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簽立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12-PV-000-0000)。 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同上偵卷㈠第211至219頁) 7 105.11.25 李國胤、乙○○、創譜公司向能源局提出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申請表。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申請表暨相關附件資料(同上偵卷㈠第222至317頁) 8 106.01.05 能源局同意創譜公司、乙○○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創譜公司、乙○○設備登記編號分別為:FIN105-PV0913、FIN105-PV0919)。 能源局106年1月5日能技字第10504043360號、第10504043370號函(同上偵卷㈠第318至321頁、第325至327頁) 9 106.01.09 能源局同意李國胤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設備登記編號為:FIN105-PV0918)。 能源局106年1月9日能技字第10504043380號函(同上偵卷㈠第322至324頁) 10 106.01.20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通知創譜公司自106年1月16日為正式購售電能日(總裝置容量499.2(峰)瓩,契約編號:12-PV-000-0000)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106年1月20日屏東字第1068007169號函(同上偵卷㈠第328至329頁)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通知乙○○自106年1月16日為正式購售電能日(總裝置容量280.02(峰)瓩,契約編號:12-PV-000-0000)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106年1月20日屏東字第1068007218號函(同上偵卷㈠第330至331頁) 11 106.02.03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通知李國胤自106年1月19日為正式購售電能日(總裝置容量499.2(峰)瓩,契約編號:12-PV-000-0000)。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106年2月3日屏東字第1068009918號函(同上偵卷㈠第332至333頁) 12 106.03.08 乙○○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設立乙○○企業社並經核准。 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同上偵卷㈠第336頁) 13 106.03.15 乙○○向能源局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申請將上開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與乙○○企業社。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107他5193卷第7至8頁) 14 106.03.23 能源局通知賴妍企業社即負責人乙○○,同意前述編號13所載之發電設備移轉一案。 能源局106年3月23日能技字第10600052870號函暨附件(同上卷第9至11頁) 15 106.05.10 乙○○企業社向台電屏東區營業處洽辦契約編號:12-PV-000-0000之電能購售契約轉讓,經該營業處與乙○○企業社於同年5月9日簽署完成,並於同年5月10日函檢送契約書及電表租賃合約。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106年5月10日屏東字第1068043134號函暨附件資料(107偵15300卷㈠第301至364頁) 16 106.08.29 創譜公司委託鴻元公司謝宛容持蓋有乙○○企業社大小印章印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向能源局行使之,申請將上開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與創譜公司。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2份、代理委託書1份(同上偵卷㈢第5至9頁) 17 106.09.13 能源局同意乙○○企業社將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與創譜公司。 能源局106年9月13日能技字第10604039450號函(同上偵卷㈠第372至373頁) 18 106.09.26 乙○○向能源局聲明並未同意移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與創譜公司。 乙○○106年9月26日聲明函(同上偵卷㈢第34頁) 19 106.10.12 能源局通知創譜公司、乙○○企業社就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疑義一案陳述意見。 能源局106年10月12日能技字第106000220920號函(同上偵卷㈠第63頁) 20 106.12.01 能源局函請創譜公司補正乙○○企業社負責人之最新身分證。 能源局106年10月12日能技字第106000220930號函(同上偵卷㈠第65至66頁) 21 107.01.16 能源局函請創譜公司說明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案疑義。 能源局107年1月16日能技字第10604065610號函(107他5193卷第13至14頁) 22 107.02.21 能源局通知乙○○企業社、創譜公司撤銷該局106年9月13日能技字第10604039450號函核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一案。 能源局106年10月12日能技字第106000220920號函(107偵15300卷㈠第69至70頁)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摘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106.07.03 (被告傳送富邦產險保險費繳費通知單照片與告訴人) 被告:這是妳電廠的保費,月底 前繳就好 LINE對話視窗截圖(107偵15300卷㈠第41至42頁) 2 106.07.14 (告訴人傳送存款入帳通知與被告) 被告:匯$10270租金 被告:妳又可以買很多東西了,開心嗎? 告訴人:剛剛匯款過去了 告訴人:有需要的就會買啦 LINE對話視窗截圖(108偵續289卷第123至125頁) 3 106.07.27 (被告與告訴人討論告訴人去新莊一事) 被告:我現在如驚弓之鳥,妳騙了我多少次?連電話也不接不回…我曾經這麼相信妳,買房子給妳一半,還送妳一個電廠收電費,就是要讓妳安心,老來有靠,而當妳擁有這一切後,就告訴我一切真象,還一付有恃無恐的樣子,我素我行,我最在意的事,沒有一件少做的,妳的良心何在?妳們做任何事有沒有考慮我的感受…從今以後,我不論做任何事,妳都沒有一點點權利抱怨,妳的所作所為已經讓妳失去任何資格了… LINE對話視窗截圖(同上偵續卷第99至101頁) 4 106.08.04 告訴人:這一期的電費怎麼那麼久,家裡一堆費用要繳 被告:昨天收到了,下週會入帳 被告:妳應該要節省一點了 告訴人:以後收到拍照給我看一下吧! 被告:南部的網路很爛,早就拍照給妳,就是傳不過去 LINE對話視窗截圖(107偵15300卷㈠第45頁) 5 106.08.08 被告:這個禮拜妳會收到18萬以上的電費,不用再盯我了,台電有台電的作業程序,我們上週就收到電費單也立刻寄發票給台電,他們很準時,一週內一定將款項匯入妳帳上。 告訴人:小孩的出養,這兩天就送法院了,他們那邊辦比我還快 告訴人:你是想走一條什麼樣的路呢? 被告:當初我是抱著照顧親人的想法,給妳房子,電廠,求的就是在我死後 ,妳和Jayden不要為生活讀書煩惱,而這段時間妳不斷的欺騙我…妳真的也沒有任何權力跟我要求什麼了,我給妳的早就遠超過妳該擁有的了 LINE對話視窗截圖(同上偵卷㈠第47至48頁) 6 106.09.05 被告:如有收到電費,請匯$8439給李東曉 告訴人:你都沒有拍照給我看 被告:妳不是都會收到中信的入款通知嗎? 告訴人:以後收到台電的單子也拍給我看吧!上次就跟你說過了 (被告傳送發票照片給告訴人) 被告:這是我們開給台電的發票,妳不用擔心 告訴人:以後給我看台電寄那張吧!內容比較詳細,我可看是幾號結的電費,發票就是總額而已 告訴人:總額我中信會通知我 被告:妳收到中信的通知嗎? 告訴人:沒有 被告:那就不要匯給李東曉 被告:應該快進來,妳留意一下 告訴人:是今天嗎?還是什麼時候呀? (被告傳送台電再生能源電費通知單給告訴人) 被告:不會是今天,看看這禮拜會不會到 告訴人:我就是想看下次抄表的時間,才知道下次什麼時候有錢呀!啊啊~ 告訴人:發票上面只有總額,我看中信就知道了,呵呵 被告:我的公司和我是一樣的,誠實 LINE對話視窗截圖(108偵續289卷第135至139頁) 7 106.09.24 (2人討論小孩事情) 告訴人:像我很感謝比如說你給我那個電廠,你給我百利的一半,這我都很感謝你 被告:感謝有甚麼用? 告訴人:你給我這些零用錢甚麼的,我都很感謝你 被告:感謝有甚麼用? 告訴人:可是這也變成你威脅我,恐嚇我的工具了,你知道嗎? 被告:怎麼會是恐嚇你的工具呢? 告訴人:這現在反而讓我覺得很可怕,你下個月就沒電費了,那這個百利我就法拍呀… 告訴人:你電廠也是一樣呀!你不是說你下個月就收不到電費,這也是一樣呀! 被告:電廠那不用說了,那是你自己講的,對不對?你知道我甚麼時候開始辦的嗎?就是你上禮拜天我打羽毛球的時候,你說你就是老闆嘛!你怎麼就怎麼辦,那我說我不給你錢就不是老問了嘛!好,那我就第二天禮拜我就叫小姐去辦呀就這樣子嘛 告訴人:他去辦甚麼? 被告:辦移轉呀!通通移轉回公司呀! …… 告訴人:那是你以前說要送給我的耶! 被告:沒有錯、沒有錯 告訴人:你說要送給我的東西你還要拿回去? …… 告訴人:可是當初是你說要送給我的呀! 被告:我是沒錯,是要送妳,所有做法都是要送給妳的,對不對?幾百萬幾百萬轉到妳戶頭,再從妳轉回公司來,這是為什麼,就是在做金流… 被告:…我給你這些東西是我對你的一番心意,我考慮到我老了,我哪天走了你不知道 對話錄音譯文(107偵15300卷㈠第6至14頁) 8 106.09.26告訴人向能源局聲明異議後之某日 被告:妳自己繳管理費!妳這個月的電費單已經來了 被告:事情還沒辦完喔? 告訴人:幹嘛?錢會入我帳戶嗎? 被告:應該是下禮拜吧! 告訴人:你不是說我沒錢收嗎? 被告:不用問,時間到後,妳就知道了 告訴人:你會計開發票給台電了嗎? 告訴人:你到底想對我做甚麼呢? 告訴人:讓我沒錢嗎? 告訴人:把你曾經送我的東西全部拿回去嗎?… 被告:發票好像上週就開出去了 被告:如果不是妳一直欺騙我,我為什麼會把給妳的東西拿回來???妳做得太超過了… LINE對話視窗截圖(同上偵卷㈠第50至52頁) 9 106.10.31 (雙方就電廠移轉發生爭執) 告訴人:…就移轉設備這件事呀!那是我名下的東西耶!你就這樣子自己這樣子蓋章,也沒通知我,你就這樣把他移轉走 被告:甚麼沒有蓋章 告訴人:而且你是八月底就辦了耶!你不覺得你對我很過分嗎? …… 告訴人:沒有,我只是跟你說,我就這麼一點點的保障,就是一個設備再跟一個百利而已 …… 被告:我當初不就是跟你講了嗎?對不對,我當初跟你講說,你並沒有開口要這些東西,是我自己要給你的,我就是要給你保障,但是這一切都是發生在你沒有跟我講這事情之前。 …… 告訴人:…我連最後這一點保障你都不給我,你都要把我拿走,你不會覺得你對我太過分了 被告:那你不過分嗎?你騙了我一個天大的謊言,你不過分嗎?我說過了,這些東西都不是妳跟我開口的,是我自己心甘情願要給妳的,對不對… 對話錄音譯文(同上偵卷㈠第15至18頁) 10 106.11.01 (2人就三廠及告訴人另1名子女事發生爭執) 告訴人:我甚至不知道原來公司大小章這麼重要,我完全不知道,所以我以前根本不會想要跟你拿,我跟你拿那個幹嗎?全部在你那邊你管的好好的就好了呀!我從來沒有想 被告:本來我們大家,你也有這個想法,我也有這個美意,說實在的,我就幫你管理這個,有多少錢我都幫你先付了,你知道這一廠,以後就我就不管了,你自己付 告訴人:你說那甚麼記帳的每個月一千多塊那個呀? 被告:這小錢,以後你自己付,好不好,該付甚麼你自己付,我以後再也不管了,艾…人在福中都不知福,我幫你付了多少你那電廠的成本,你都不知道… 被告:我明年要去作維運,要去洗所有的板子,我只能洗我那兩場的板子,你那場你自己去弄吧!…你以為這麼簡單呀!一個電廠蓋了他媽的就丟在那邊,然後每個月幫你媽生電。 對話錄音譯文(108偵續289卷第107至111頁) 11 106.11.18 告訴人:我跟你在一起的時候有多慘呀!還要自己貼補家用耶!你的電廠那些已經是到很後來才給我的,都已經住到這裡來的時候才給我的 …… 告訴人:我一開始跟你在一起就是這樣嗎?一個月5萬塊都拿過耶!扣掉蒂雅的錢,一個月2萬塊全家要用,我沒有自己貼嗎? 被告:妳不也是押寶押對呀!對不對?妳押對了 對話錄音譯文(同上偵續卷第81頁) 12 106.12.08 (2人針對所生未成年子教養、照顧方式爭執) …… 告訴人:你明明沒有辦法照顧他,你為什麼不讓我好好照顧他? 被告:不用來這一套啦!你能夠照顧嗎?啊?也不過就是靠那個電廠,電廠還是我給你的… 對話錄音譯文(同上偵續卷第85至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