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震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震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震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所犯附表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1日 108年6月22日 108年12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第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第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第5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4日 備註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第518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第518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第5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4日 備註 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5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55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55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5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