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36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郭嘉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震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震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震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所犯附表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1日 108年6月22日 108年12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第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第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第5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4日  備註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第518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第518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第5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4日   備註   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5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55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455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5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3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