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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苡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苡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苡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刑確定,且為最後判決之案件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從而,本院對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當有管轄權無疑,合先敘明。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無訛,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爰綜合斟酌本案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於短時間內陸續所犯,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3月)以上,如附表編號2至5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總刑期以下(即13月)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執字第1304號案件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05/06           │106/12/01           │107/01/30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
│關年度案號  │下稱新北地檢)107年 │下稱臺北地檢)108年 │第93、94、95號、108年 │
│            │度毒偵字第5232號    │度毒偵字第93、94、95│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    │
│            │                    │號、108年度撤緩毒偵 │                      │
│            │                    │字第56號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臺北地院          │
│      │    │稱新北地院)        │稱臺北地院)        │                      │
│      ├──┼──────────┼──────────┼───────────┤
│      │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708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
│最  後├──┼──────────┼──────────┼───────────┤
│      │判決│   107/11/21        │   108/11/26        │   108/11/26          │
│事實審│日期│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708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
│      ├──┼──────────┼──────────┼───────────┤
│判  決│判決│   107/12/15        │   108/11/26        │   108/11/26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第1304號(已執畢)   │第353號             │353號                 │
│            │                    ├──────────┴───────────┤
│            │                    │編號2至5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02/10下午5時53分遭警採│107/02/10下午5時53分遭警採集│
│            │集尿液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尿液後至同年月12日遭警採集尿│
│            │                          │液前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3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3、 │
│關年度案號  │、94、95號、108年度撤緩毒 │94、95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 │
│            │偵字第56號                │第56號                      │
├───┬──┼─────────────┼──────────────┤
│      │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8/11/26              │    108/11/26               │
│      │日期│                          │                            │
├───┼──┼─────────────┼──────────────┤
│      │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
│      ├──┼─────────────┼──────────────┤
│判  決│判決│   108/11/26              │    108/11/26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3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3號  │
│            ├─────────────┴──────────────┤
│            │編號2至5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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