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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馮昌偉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世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世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世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引該法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日晚間8時30分許 108年8月31日晚間8時30分許 108年9月24日晚間10時前之同日某時至同日晚間10時40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34、2115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34、2115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4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025號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110年3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10年5月4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90號(編號1、4至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9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0日晚間7時36分許 108年7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108年7月19日上午6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34、2115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34、2115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34、2115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99號(編號1、4至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6日晚間11時10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34、2115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14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99號(編號1、4至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4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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