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劉宇霖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勝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勝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黃勝志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勝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又查,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均為同一之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578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上開各罪前與本案判決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下稱另罪)曾以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按:經檢察官就另罪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上字第243號判決另罪免訴,併撤銷本案判決原定應執行之刑)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6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