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奕
(現在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奕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9年11月30日,而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確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8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及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類似,所侵害者為財產法益,而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6日、109年7月7日 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6日、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6日、109年7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 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 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 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 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 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 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 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 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 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 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 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備 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9日、109年7月10日 109年7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 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 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 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 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 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 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 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 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 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 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 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備 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此欄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93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備 註 編號7、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