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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勇如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德宏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德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德宏因銀行法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99年字第27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銀行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5千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99年字第27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所犯上述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撤銷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99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99年度金訴字第32號、99年度易字第2633號、99年度易字第3624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駁回上訴,於104年8月20日確定在案,有上述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上述案件確定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函知具保人督促協同被告到案,然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依法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12月2日及105年7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1月15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5年8月23日通知函、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存卷可證,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又被告及具保人於本院裁定時,均無因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資料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1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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