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琨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67號、110年度執字第3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琨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琨凱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詐欺之相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各罪之犯罪時間係在相隔密切之民國107年7月17日至同年10月19日間,暨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前已定之應執行刑範圍、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罰金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9日 107年7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107年10月2日至同年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5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346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3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81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16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81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26日 108年12月4日 108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71號。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4號。 ⑵編號2至3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之附表誤載為1年4月,應予更正)。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4號。 ⑵編號2至3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之附表誤載為1年4月,應予更正)。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罰金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7日 107年9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 107年9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069號等(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069號等(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8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9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日 109年9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23號。 ⑵編號4至5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23號。 ⑵編號4至5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84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罰金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959號 108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8日 109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959號 108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08號。 ⑵編號7至8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08號。 ⑵編號7至8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