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童文祺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文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文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931號、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110年度簡字第59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判決、110年度聲字第627號、110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87號、110年度簡字第377號、110年度簡字第48號判決、110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附表編號1、4至均係竊盜財產犯罪,犯罪之目的、手段相當;附表編號2至3均係毀損財產犯罪,犯罪之目的、手段相當,然與前開竊盜犯罪不同;前開犯罪之犯罪時空乃有所差距)、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受刑人一再從事財產犯罪,有相當之犯罪傾向,詳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刑罰公平性之實現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9日 109年3月7日 109年5月5日至同年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44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931號 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 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931號 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 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0日 110年2月10日 110年2月10日 有期徒刑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64號 ⑵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7號裁定) ⑶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 ⑷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54號 ⑵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判決) ⑶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7號裁定) ⑷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 ⑸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 ⑹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另經同判決判處拘役部分,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54號 ⑵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判決) ⑶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7號裁定) ⑷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 ⑸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 ⑹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另經同判決判處拘役部分,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7日 109年1月25日 109年3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7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5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87號 110年度簡字第594號 110年度簡字第3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87號 110年度簡字第594號 110年度簡字第3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4日 110年5月28日 110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977號 ⑵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 ⑶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29號 ⑵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 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06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日 109年1月5日 109年3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532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284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2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56號 ⑵受刑人因犯毀損罪,另經同判決判處拘役部分,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 ⑵編號8至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判決)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 ⑵編號8至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判決) 編號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2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 ⑵編號8至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9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