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佳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58號、110年度執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佳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佳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佳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並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佳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4月10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2460號 109年度偵字第16054、17384、18088、18164、22235號 109年度偵字第16054、17384、18088、18164、222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0日 109年11月5日 109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6日 110年1月28日 110年1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5月4日 109年6月20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6054、17384、18088、18164、22235號 109年度偵字第277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9年度簡字第317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5日 109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9年度簡字第317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8日 110年1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