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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佳靜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佳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58號、110年度執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佳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佳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佳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並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4月10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2460號        109年度偵字第16054、17384、18088、18164、22235號 109年度偵字第16054、17384、18088、18164、222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0日                                          109年11月5日                                    109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6日                                          110年1月28日                                            110年1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5月4日                109年6月20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6054、17384、18088、18164、22235號        109年度偵字第277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9年度簡字第317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5日                                        109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9年度簡字第317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8日                                          110年1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0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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