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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倪霈棻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璟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因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本院附表一編號6「犯罪事實」欄所載「告訴人劉亮琦」之記載,更正為「告訴人莊睿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本院附表一編號6「犯罪事實」欄有關「告訴人劉亮琦」之記載,應為「告訴人莊睿樺」之誤繕,此有起訴書在卷可查,核屬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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