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德塔攻略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珍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6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德塔攻略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之實際負責人丁南(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明知「Falling Crazy in Love」、「DEAR DIARY」、「BEAUTIFUL MIND」、「TONIGHT」、「FLY」、「CALL ME BEFORE YOU SLEEP」、「STARRY NIGHT」、「봄이라서그래」、「兜圈」等(下簡稱Falling Crazy in Love等9首歌曲)及「Please Remember」、「怎麼了」、「RAINBOW FALLING」、「YOU AND ME」等(下簡稱Please Remember等4首歌曲)共13首歌曲公開演出之權利,係專屬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授權,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先後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及同年月20日,在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內,舉辦「2019 Jessica Jung Fan Meeting in Taipei」及「2019 Cha Eun-Woo Fan Meeting in Taipei」之演唱會內,由不知情的演唱者先後公開演唱Falling Crazy in Love等9首歌曲及Please Remember等4首歌曲,認被告因其實際負責人丁南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科以第92條罰金之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諭知不受理或免訴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偵緝字第663號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0年12月30日繫屬於本院(本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30日北檢邦呂110偵緝663字第1109106001號函上本院收文戳(見本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卷第5頁)存卷可參,依上說明,檢察官自不得再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同一事實,以同一案號(即110年度偵緝字第663號)再次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年1月10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10日北檢邦呂110偵緝663字第1109106001號函上本院收文戳(見本院111年度智簡字第3號卷第5頁)在卷可憑,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