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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陸華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冬祥
指定辯護人
葉玟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6964號、第26965號、第2806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674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陳冬祥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冬祥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在本院之自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易字卷第65、71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7月、4月,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於109年9月14日執行完畢。繼於110年間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於111年7月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認被告所犯本案與構成累犯之前案之犯罪型態相同,且被告另有多次竊盜前科,則其甫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犯本件犯行,足認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顯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於111年7月8日因另案竊盜案件執行完畢出監後,接連犯本案3次犯行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外,更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就犯罪事實一(二)及(三)部分所竊機車經警尋獲而發還告訴人李銘原、洪萬賀(詳後述),使其等損失得以降低,然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之告訴人謝正龍被竊金錢,被告迄未能賠償告訴人謝正龍所受損害,暨考量告訴人謝正龍所述意見(本院易字卷第71-72頁)、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偵26964卷第39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竊得之告訴人謝正龍所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本仍應宣告沒收,惟上開現金由被告取得後,衡情應已與被告原有之財產混同,而無從沒收原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49號判決參照),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逕追徵其價額即金額1000元。至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及(三)部分各竊得之告訴人李銘原、洪萬賀所有機車,分別經警交由其等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偵26965卷第33頁,本院易字卷第6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4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