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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蘇宏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雪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雪敏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詹雪敏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晚間10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耶利亞花藝店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陳啓祥所有放置在該店門口之旺旺樹盆栽1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詹雪敏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至9頁、第49至5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啓祥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1至16頁),復有監視器影像擷圖5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頁、第23至27頁、第31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並已危害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非劣,且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其素行尚佳,兼衡本案雖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見偵卷第47頁),被告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然被告竊得之旺旺樹1棵已發還與告訴人,有告訴人簽收之物品發還領據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7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其竊得之旺旺樹1棵業經發還告訴人,當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竊得之旺旺樹1棵,業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盛裝上開旺旺樹1棵之花盆1個,固屬犯罪所得,然依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陳:我交付與警方扣押之盆栽花盆與告訴人提供警方之照片內遭人竊取之盆栽花盆不同,是因為我想換新的花盆,這樣比較美觀,原本的花盆我丟掉了等語(見偵卷第9、50頁),業遭被告丟棄。茲審酌被告竊取之旺旺樹盆栽1盆價值800元,盛裝該旺旺樹之花盆樣式又普遍常見,有告訴人提供警方參考之照片附卷足憑(見偵卷第31頁),可認該花盆之價值低微,且被告置換後之花盆已連同所盛裝之旺旺樹1棵發還與告訴人,有告訴人簽收之物品發還領據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若再就被告竊取之花盆1個宣告沒收,亦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9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