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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程克琳張谷瑛蕭淳尹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凱鈞

黃俊傑

鄭宇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本院就被告黃凱鈞被訴附表編號4部分、被告黃俊傑被訴附表編號1至3、5部分、被告鄭宇浩被訴附表編號1至5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凱鈞被訴附表編號4部分免訴。

被告黃俊傑被訴附表編號1、3、5部分免訴,被訴附表編號2部分公訴不受理。

被告鄭宇浩被訴附表編號1、3至5部分免訴,被訴附表編號2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案起訴範圍之說明:

(一)觀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記載:「陳家斌…與黃御宸、黃凱鈞、陳育家、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而109年11月間,共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士組成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透過不特定手機通訊軟體,創立數筆Line帳號結識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鄒宥樺等26人,以假投資、交友詐欺等詐術,佯稱可至詐欺集團提供之平台投資獲利,使附表一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帳戶後…復由黃御宸轉知陳育家,再由陳育家於本案機房內指揮黃凱鈞將贓款復以分層轉帳至附表二至附表五鄭宇浩、黃凱鈞或黃俊傑等人之帳戶,以及其他該集團取得之人頭帳戶,以規避檢警查緝,復分別指派鄭宇浩、陳家斌及該集團其他車手前往ATM提領,並將贓款轉由林佑杰、黃俊傑等2人彙整並上繳至本案機房…」,於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黃御宸、黃凱鈞、陳育家、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陳家斌等7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再被告黃御辰等7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與渠等加入犯罪組織後第一次以後之加重詐欺罪嫌,因犯意各別,行為有異,均請予分論併罰。」,可見

宇浩均有參與本判決附表編號1、3、5之犯行,並請求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3、5之犯行對其等論罪科刑,是本判決附表編號1、3、5之犯行之起訴被告自包含被告黃俊傑及鄭宇浩,而無含糊不明確之處。

(二)嗣檢察官於本院111年11月29日準備期日,當庭主張就被害人黃怡華、林育賢、林建宏部分,扣除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已起訴之被告(即被告黃俊傑、鄭宇浩及同案被告黃御宸、陳育家、林佑杰及陳家斌),並於112年2月13日出具111年度蒞字第20196號補充理由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65-266頁),主張:「被告黃御宸、陳育家、黃凱鈞、林佑杰、黃俊傑、鄭宇浩、陳家斌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之起訴(下稱原起訴書)範圍已包含追加起訴書附表被害人編號7黃怡華、編號15林育賢及編號25林建宏,追加起訴書附表被害人名單之所以重附表列上開被害人係因原起訴書未有本案追加起訴之被告黃凱鈞。換言之,追加起訴書被害人名單重複部分係指被告黃凱鈞詐騙對象。是追加起訴書中被告黃御宸、陳育家、黃凱鈞、林佑杰、黃俊傑、鄭宇浩、陳家斌關於上開被害人部分並非重複起訴。」,可知檢察官係當庭以言詞及嗣後以補充理由書直接將本判決附表編號1、3、5之犯行之起訴範圍,限縮在被告黃凱鈞一人,而不再及於被告黃俊傑、鄭宇浩及同案被告黃御宸、陳育家、林佑杰及陳家斌,實質上等同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3、5之犯行,對被告黃俊傑、鄭宇浩及同案被告黃御宸、陳育家、林佑杰及陳家斌撤回起訴,然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項既明定:「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是檢察官未提出撤回書而僅當庭以言詞撤回起訴或以補充理由書主張原追加起訴書就附表編號1、3、5之犯行,起訴效力不及於被告黃俊傑、鄭宇浩及同案被告黃御宸、陳育家、林佑杰及陳家斌云云,均不生撤回之效力,本院仍應審理被告黃俊傑及鄭宇浩涉犯本判決附表編號1、3、5之犯行,並為有罪、無罪或程序判決之判斷,先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凱鈞、鄭宇浩、黃俊傑與同案被告黃御宸、陳育家、林佑杰及陳家斌(黃御宸、陳育家、林佑杰及陳家斌均通緝中)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之多位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並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通訊軟體TELEGRAM(中文名:紙飛機)「晚」群組做為集團成員間聯繫之管道,由同案被告黃御辰(「晚」群組暱稱:「麥拉倫」)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充為洗錢機房(下稱本案機房),並負責擔任本案機房水、電、網路等開銷,以及收購人頭帳戶,同案被告陳育家(「晚」群組暱稱:J、168)擔任控盤首腦,負責管理本案機房、指揮旗下成員,並彙整旗下車手上繳之款項;被告黃凱鈞(「晚」群組暱稱:大皇瘋)擔任轉帳水房,負責於本案機房內將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款項分層轉匯,並管理人頭帳戶及金融卡;同案被告林佑杰(「晚」群組暱稱:尛)及被告黃俊傑(「晚」群組暱稱:V怪客)2人擔任車手頭,負責與本案機房對接,管理旗下車手,並收受各車手上繳之款項;被告鄭宇浩(「晚」群組暱稱:小浩)及同案被告陳家斌(「晚」群組暱稱:金煙斗)則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告黃凱鈞分層轉帳後之贓款,並上繳車手頭,被告鄭宇浩及同案被告林佑杰另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嗣本案詐欺集團先由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透過不特定手機通訊軟體,創立數筆LINE帳號結識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假投資、交友詐欺等詐術,佯稱可至詐欺集團提供之平台投資獲利,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後,復由同案被告黃御宸轉知同案被告陳育家,再由同案被告陳育家於本案機房內指揮被告黃凱鈞將贓款分層轉帳至附表所示各該層帳戶,以規避檢警查緝,復分別指派被告鄭宇浩、同案被告陳家斌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車手前往ATM提領,並將贓款轉由同案被告林佑杰、被告黃俊傑等2人彙整並上繳至本案機房(分層轉匯、提領贓款如附表所示),以此方式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黃凱鈞就附表編號4部分所為、被告黃俊傑就附表編號1至3、5部分所為及被告鄭宇浩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被告黃凱鈞就附表編號1至3、5部分所為,及被告黃俊傑就附表編號4部分所為,另由本院論罪科刑)。

三、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黃俊傑、鄭宇浩前因共同參與對附表編號1、3、5所示之被害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判處刑罰確定,另被告黃凱鈞及鄭宇浩前因參與對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16號判決判處刑罰確定,有上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黃凱鈞、黃俊傑、鄭宇浩上開參與之犯行,既已經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此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另被告黃俊傑、鄭宇浩前因共同參與對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22號、第3723號、第3724號、第4092號、第11076號、第11698號、第11699號、第22216號、第32857號、第33642號、111年度偵字第6577號、第8309號提起公訴,於111年8月8日繫屬本院,後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判處被告黃俊傑、鄭宇浩刑罰,被告黃

俊傑、鄭宇浩提起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檢察官於本案就業經繫屬於本院之上開案件再行起訴,嗣於111年10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上開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收文戳附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追加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於本案之追加起訴書,已明確認定被告黃俊傑及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被害人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一層帳戶提/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提/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提/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提/匯款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附表一被害人編號7 黃怡華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12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繼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13時4分許,轉匯10萬元至鄭宇浩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14時44分許,轉匯2萬7,642元至陳佳蓉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⒈黃怡華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169至181頁) ⒉邱繼玟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99至303頁) ⒊告訴人黃怡華之匯款交易紀錄、與暱稱「琪琪」、「智匯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191至233頁) ⒋邱繼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2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89至398頁) ⒌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4年3月24日集中作字第11400248471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27至33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元銀字第1140011918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61至63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9490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9至153頁)  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儲字第1140020401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85至93頁)       109年12月3日14時45分許,轉匯2,700元至施俊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14時52分許,提款2,000元           109年12月3日14時46分許,轉匯5,400元至黃建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14時48分許,提款9萬4,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19時52分許,匯款3萬元至吳筱芬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1分許,轉匯32萬元至黃俊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0時13分許,提款1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ELEVEN寶福門市) 鄭宇浩 ⒈黃怡華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169至181頁) ⒉吳筱芬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85至288頁、第289至290頁) ⒊告訴人黃怡華之匯款交易紀錄、與暱稱「琪琪」、「智匯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191至233頁)  ⒋吳筱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63至387頁) ⒌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4年3月24日集中作字第11400248471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27至33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9490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9至153頁) ⒏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永豐商銀字第1140317712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95至100頁) ⒐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963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35至41頁)       109年12月4日0時29分許,轉匯10萬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2分許,轉匯12萬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41分許,提款10萬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42分許,提款2萬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30分許,轉匯6萬7,000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43分許,提款4萬7,000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31分許,轉匯3萬3,000元至黃凱鈞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7分許,提款3萬3,000元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19時54分許,匯款2萬元至吳筱芬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1分許,轉匯32萬元至黃俊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0時13分許,提款1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ELEVEN寶福門市) 鄭宇浩 ⒈黃怡華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169至181頁) ⒉吳筱芬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85至288頁、第289至290頁) ⒊告訴人黃怡華之匯款交易紀錄、與暱稱「琪琪」、「智匯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191至233頁)  ⒋吳筱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63至387頁) ⒌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4年3月24日集中作字第11400248471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27至33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9490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9至153頁) ⒏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永豐商銀字第1140317712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95至100頁)  ⒐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963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35至41頁)          109年12月4日0時29分許,轉匯10萬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2分許,轉匯12萬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41分許,提款10萬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42分許,提款2萬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30分許,轉匯6萬7,000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43分許,提款4萬7,000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31分許,轉匯3萬3,000元至黃凱鈞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7分許,提款3萬3,000元     2 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3 廖胤喻 臨櫃匯款 109年12月4日13時28分許,匯款8萬元至邱繼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13時29分許,轉匯8萬元至鄭宇浩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13時41分許,轉匯10萬元至鄭宇浩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13時56分許,提款72萬元(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⒈廖胤喻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406至408頁) ⒉邱繼玟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99至303頁) ⒊告訴人廖胤喻之匯款交易紀錄、暱稱「Dahlia王秋萍 台中」、「fbs國際金融客服」、「四海錢莊-執行組」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投資網頁擷圖、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414至427頁、第429至432頁) ⒋邱繼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2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89至398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9490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9至153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永豐商銀字第1140317712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95至100頁)  3 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5 林育賢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19時22分許,匯款3,000元至吳筱芬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1分許,轉匯32萬元至黃俊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0時13分許,提領1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ELEVEN寶福門市) 鄭宇浩 ⒈林育賢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476至481頁) ⒉吳筱芬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85至288頁、第289至290頁) ⒊吳筱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63至387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9490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9至153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永豐商銀字第1140317712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95至100頁) ⒎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963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35至41頁)       109年12月4日0時29分許,轉匯10萬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2分許,轉匯12萬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41分許,提款10萬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42分許,提款2萬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30分許,轉匯6萬7,000元至黃凱鈞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43分許,提款4萬7,000元   鄭宇浩                                109年12月4日0時31分許,轉匯3萬3,000元至黃凱鈞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7分許,提款3萬3,000元         109年12月4日14時48分許,匯款3萬元至邱繼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14時49分許,轉匯3萬元至鄭宇浩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14時58分許,轉匯50萬元至鄭宇浩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15時40分許,提款50萬元   鄭宇浩 ⒈林育賢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二第476至481頁) ⒉邱繼玟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99至303頁) ⒊邱繼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2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89至398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9490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9至153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4 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4 莊修瑞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21時15分許,匯款3,000元至吳筱芬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分許,轉匯40萬元至黃凱鈞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0時6分許、6分許,轉匯5萬元、5萬元至黃凱鈞台新國際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17分許,提款10萬元    ⒈莊修瑞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30至232頁) ⒉吳筱芬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85至288頁、第289至290頁) ⒊告訴人莊修瑞之匯款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37至241頁) ⒋吳筱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63至38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永豐商銀字第1140317712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95至100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0651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1至103頁)         109年12月4日0時7分許,轉匯5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9分許,提款10萬元            109年12月4日0時10分許,提款10萬元      5  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5 林建宏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3日21時29分許,匯款9,000元至吳筱芬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分許,轉匯40萬元至黃凱鈞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0時6分許、6分許,轉匯5萬元、5萬元至黃凱鈞台新國際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17分許,提款10萬元    ⒈林建宏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43至246頁) ⒉吳筱芬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85至288頁、第289至290頁) ⒊告訴人林建宏與暱稱「ACE領峰」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46至253頁) ⒋吳筱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63至387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963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35至41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0651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1至103頁)         109年12月4日0時7分許,轉匯5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9分許,提款10萬元            109年12月4日0時10分許,提款10萬元          109年12月3日21時44分許,匯款5萬元至吳筱芬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分許,轉匯40萬元至黃凱鈞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0時6分許、6分許,轉匯5萬元、5萬元至黃凱鈞台新國際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17分許,提款10萬元    ⒈林建宏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43至246頁) ⒉吳筱芬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85至288頁、第289至290頁) ⒊告訴人林建宏與暱稱「ACE領峰」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46至253頁) ⒋吳筱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63至387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963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35至41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0651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1至103頁)           109年12月4日0時7分許,轉匯5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9分許,提款10萬元            109年12月4日0時10分許,提款10萬元          109年12月3日21時45分許,匯款1,000元至吳筱芬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3分許,轉匯40萬元至黃凱鈞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09年12月4日0時6分許、6分許,轉匯5萬元、5萬元至黃凱鈞台新國際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17分許,提款10萬元    ⒈林建宏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43至246頁) ⒉吳筱芬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85至288頁、第289至290頁) ⒊告訴人林建宏與暱稱「ACE領峰」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46至253頁) ⒋吳筱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63至387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963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35至41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0651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01至103頁)         109年12月4日0時7分許,轉匯5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9分許,提款10萬元            109年12月4日0時10分許,提款10萬元          109年12月3日23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至吳筱芬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2月4日0時12分許,提款10萬元(包含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⒈林建宏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43至246頁) ⒉吳筱芬警詢(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285至288頁、第289至290頁) ⒊告訴人林建宏與暱稱「ACE領峰」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三第246至253頁) ⒋吳筱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卷一第363至387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963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35至41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4629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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