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6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惟琪陳苑文林志洋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榮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79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交簡字第141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榮富於民國111年10月8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某海鮮餐廳內飲用威士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家。嗣於同日20時57分許,行經新北市○○區○道○號公路南向5.4公里處,因違規使用行動電話為警攔檢當場查獲,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一者,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然於此情形,檢察官應製作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並以正本送達於被告,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後,並得於10日內聲請再議,同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其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難認已經確定。是檢察官如就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之同一案件,另行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自係違背規定,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本件所涉公共危險犯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速偵字第8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被告未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24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固有上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考。然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尚陳明其居所為「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見速偵卷第19頁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搜索筆錄),該址確係被告現在居所(見本院交簡卷第15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惟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漏未送達至上開居所,僅寄存送達至被告之住所「宜蘭縣○○鄉○○路00○00號」,而上開寄存送達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迄未經被告前往派出所領取(見本院交簡卷第18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自無法認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業已合法送達於被告,其撤銷緩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仍處於尚未確定之狀態,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6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