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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記弘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泳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泳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泳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固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及第51條第5款但書之規定(即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7至10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及與附表編號1至6所定之有期徒刑之總和(即19年8月),故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應不得重於有期徒刑22年2月,並審酌被告所犯均為詐欺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犯罪日期  110/12/15(2次) 110/12/15(3次) 110/12/06(2次) 110/12/15 110/12/05 110/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7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7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判決日期 111/11/16 111/11/16 111/11/16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12 111/12/12 111/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犯罪日期  110/12/03 110/12/06(2次) 110/12/05 110/12/03 110/12/05 110/12/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7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7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判決日期 111/11/16 111/11/16 111/11/16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12 111/12/12 111/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犯罪日期  110/11/24 110/12/01(2次) 110/12/17(2次) 110/12/02 110/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  判決日期 111/11/29 111/11/29 111/11/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1/10 112/01/10 112/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執字第427號     編號7至10,經本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犯罪日期  110/12/05(2次) 110/12/17(3次) 110/12/04(3次) 110/12/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    判決日期 111/11/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執字第427號     編號7至10,經本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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