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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志煌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益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益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益民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之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如附表編號1之民國111年3月7日,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此之前,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如附表編號5之法院即為本院,有如附表所示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受刑人已同意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均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酌定應執行之刑,惟

請合併定刑,原判決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自得另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之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㈡、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有該裁定存卷可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雖增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不得逾3年6月。茲審酌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均涉受刑人冒用他人名義謀自身不法利益,犯罪時間相距不及2月,被害人雖有不同,其罪質有相近之處,而該3罪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彼此間罪質則差異較大,非難重複程度低,並參以受刑人具狀表示除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均屬同一性質,並請求本院考慮其已經付出失去親人、青春、自由之代價,酌定應執行之刑為3年1月,使其得早日服刑完畢,有其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足憑,復考量所犯數罪時間之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犯罪動機、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因素,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另有併科罰金之刑,然因檢察官聲請意旨未及於此部分(按聲請書僅援引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無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因受刑人前揭請求增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2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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